西安国企改革 禁止自卖自买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01:31 中华工商时报 | |||||||||
【据新华社西安16日电】 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受让国有产权,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审计、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出现“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的情况。 这是从日前召开的西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暨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即将出台的西安市关于加快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相关意见规定:向本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改制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2005年,西安市将制订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防止国企领导者年薪自己定的情况发生。同时严格经营者奖惩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完成年度经营目标者进行通报;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目标者给予“黄牌警告”;对未能完成任期经营目标的负责人将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