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草案征求意见 野蛮拆迁最高可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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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08:11 京华时报 |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本报讯 昨天,《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草案》)在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罚款。从即日至3月30日,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发表意见。
据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3年8月1日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开始施行。但当时的《办法》是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的,并没有正式立法。根据国家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北京决定对集体土地的拆迁进行立法。此次《草案》的主体内容与2003年施行的《办法》基本一致,但在一些具体条款上有一些变化,特别是加大了对违规拆迁的处罚力度。 -背景 政府规章有效期将满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三处处长张岩介绍,《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只是一个政府规章,是从2003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现在市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意见,主要是因为《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规定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为一年,即从去年7月1日实施到今年7月1日过渡期就满了。这就意味着,这个政府规章到期该上升为一个地方法规。《草案》的出台,就是提醒人大常委会制定这方面的法规,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 -链接 立法程序 市建委报送市法制办 市法制办征集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修改 提交市政府审议 市委常委会通过 以政府名义向市人大 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 变化一 处罚条款细化 《办法》只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作出了处罚条款。而《草案》则将处罚条款细化: 1.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2.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3.对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4.对未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 变化二 处罚额度加大 《办法》中,最高的处罚金额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而《草案》则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对未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三处处长张岩说,原来的《办法》没有细化,是受政府规章的局限性以及权限所限,现在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权限要比政府规章大很多。所以市建委在参考《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作出了这样的修改。 变化三 单列强制执行 《办法》中,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没有单列,而《草案》则将“强制执行”单列为一条作为规定,并且在内容上也有所增加。特别增加了一句话:“除经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变化四 补充拆迁方式 《办法》规定: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而《草案》对拆迁方式进行了补充,新增“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本市房屋拆迁资格”。 【解读】张岩处长说,虽然原来的管理办法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由于政府规章的局限性以及权限不能实现而没有修改。现在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权限大了,所以《草案》参考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变化五 审查时间具体 《办法》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而《草案》则限定了审查的具体时间:区、县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核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变化六 发证时间缩短 《办法》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而《草案》则把发证时间缩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解读】张岩处长说,将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时间缩短10天,要求审查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都是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去年《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为提高办事效率而作出的刚性规定。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潘澄清 于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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