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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炭法清场全国小煤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02:50 第一财经日报

  在修订的《煤炭法》中,煤炭从业者将要受制于“风险预备金”等新标准,煤炭行业的准入门槛将提高。此外,专家建议,我国应成立能源部统管国家能源发展战略

  本报记者于素发自北京

  截至昨天(15日),在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修订《煤炭法》工作的短短两天时间内,煤
炭信息研究院已经收到近20份书面和电话建议、意见。

  为完善我国煤炭立法工作,国家发改委14日发出通知,就修订《煤炭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据了解,在修订的《煤炭法》中,煤炭从业者将要受制于“风险预备金”等新标准,煤炭行业的准入门槛将提高。

  煤炭信息研究院《煤炭法》修订起草小组成员、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司坡森告诉记者,相比较于原有的《煤炭法》,将要修订的《煤炭法》将在煤炭资源管理、战略地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以及煤炭资源的勘探和开采主体资格方面有所突破。特别面对目前严峻的煤炭安全生产形势,将通过提高煤炭开采的进入门槛,来淘汰一些资金不足、技术不过关的企业,进而减少事故发生,规范煤炭开采市场。

  司坡森介绍说,早在去年5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吴吟、能源局煤炭处处长魏鹏远就开始注重我国煤炭立法工作,要求煤炭信息研究院立即开始启动调研工作。

  煤炭信息研究院一位参与《煤炭法》修订的人士介绍说,《煤炭法》的修改一个重大动因是为了建立完备的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确保我国能源安全。

  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云涛告诉记者,《煤炭法》实施以来,由于国家政府机构经历了3次重大改革,执法主体几经变更,相关的配套法规未能建立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煤炭法》中有关名词和条款已不能适宜发展和改革的需要。

  据悉,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要以此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但是《煤炭法》没有能够实行明确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只有少数几项属于安全条件,多数是生产条件。

  中国矿业大学能源安全与工程学院院长王德明说,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为预防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煤炭生产大国的一些先进经验,比如采取“风险预备金”制度,要求企业事先提供一笔资金,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后老板逃逸,让国家替小煤矿收拾烂摊子。

  “此次《煤炭法》修订工作主要应该解决两个问题: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开采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深刻矛盾。”

  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员李连济说,我国应成立一个能源部。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煤炭部撤销之后,煤炭行业的勘探、生产、销售、流通等环节就被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解,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能源发展战略和能源管理体系。

  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王燕国认为,修订后的《煤炭法》不能沿袭那种“有钱就能进入煤炭行业进行开采”的旧标准,应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投资搞集团化运作。

  事实上,国家发改委去年年底就曾表示,要在全国建立13个大型煤炭基地,让小煤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李连济预测,将来大型煤田都将更倾向于整体审批给大型集团,并且,一些目前已经在开采的小型煤矿,很有可能通过入股和赎买的方式被大型煤炭集团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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