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公布暂行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加紧全国联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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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02:23 新闻晨报 | |||||||||
记者马伟伟 晨报讯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即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库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征求意见稿指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则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借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任韩平此前表示,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已于去年投入试运行,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等7个城市被央行确定为个人征信系统试点城市。预计今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 而上海的个人征信系统则从2000年6月开通运行。据了解,2004年1-9月,本市已规避近5亿元的贷款风险;截至去年10月,申城已有507万市民进入本市征信系统。 沪上一银行界人士表示,即将在全国各家银行间实现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将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客户在一家银行有延期还贷等不良记录,所有银行都将在同一时间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个人征信系统可以让个人的失信行为变得更透明,并可被随时跟踪,同时也为社会评判个人信用情况提供一个客观的依据。 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条件 金融机构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审核个人信贷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审核企业信贷申请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的。 除贷后风险管理需要之外,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应当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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