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修订:煤炭开采面临大变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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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00:1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徐万国 北京报道 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煤炭法》的修订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将在即日起至今年10月15日之间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这是我国现行《煤炭法》实施9年后的首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政策研究部主任姜志敏3月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在启动修订工作之前,国家发改委曾召集相关部门开了启动会,最终决定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煤炭信息研究总院组成修订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并在煤炭信息研究总院设立“煤炭法修订起草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吴吟任《煤炭法》修订工作组组长。 提高开采门槛 我国现行的《煤炭法》出台于1996年8月29日,其目的在于合理开发煤炭资源,促进煤炭行业发展。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现行《煤炭法》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据了解,早在2003年年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就已经提出了修订《煤炭法》的建议。在最近三年的“两会”上,不断有代表提出修改《煤炭法》的议案和建议。 据吴吟介绍,现行《煤炭法》远远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造成我国在煤炭资源管理、煤炭经营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极为严重的问题,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破坏。 此外,煤炭交易市场秩序混乱,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频发,社会各界都强烈要求完善煤炭立法,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障能源供给和能源安全。 煤炭行业资深专家黄腾介绍,修订《煤炭法》是国家提高煤炭开采进入门槛的一个信号。“什么企业、什么个人有资格进行煤炭开采,应该进行界定。” “从现行《煤炭法》来看,加强资源管理、规范煤炭经营和交易、促进安全生产,将是《煤炭法》修订的方向。”黄腾说。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彭建勋代表也对《煤炭法》的修订进行了呼吁。他说“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煤炭基地内低水平的采掘个体太多,拼抢资源,过度竞争,许多整装煤田千疮百孔,稀缺煤种被破坏的现象更为严重,难以形成集中开采的有效资源接替。” 据山东新汶矿务局董事长郎庆田介绍,我国煤炭行业集中度很低,现有大大小小各类煤炭企业3万多家,平均每家企业市场占有率不足0.01%。产业集中度过低,直接后果就是经营成本高、生产效率低和恶性竞争。“这些问题急需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 制度上规范煤炭开采 有观点认为,《煤炭法》出台时,煤炭价格较低,所以对煤矿违规开采的处罚较低,而近年来煤炭价格飞涨,使得许多煤炭企业过分注重经济效益,特别是部分乡(镇)煤矿矿主财大气粗,把安全当儿戏。市场监管部门多头监管、责任不清、留有死角,造成市场监管软弱,诱发矿难频发。 比如,按照现行的《煤炭法》,对违法开采的罚款是5000元到2万元。“这样的处罚力度,对年收入达到两三千万元、利润达1000%的矿主来说,根本就是‘毛毛雨’,不会起到‘吓阻’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煤炭法》不修改,矿难就不会停止,撤换再多的官员也没有用。”黄腾说。 “此次修订《煤炭法》,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也是国家加大煤矿监管,提高处罚力度、加大遇难矿工赔偿额度的一个信号。”全国人大代表、安徽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工会主席韦广图指出,我国的《煤炭法》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法律规定工亡职工遗属接受赔偿的时间仅为48个月至60个月,而且按照每个城市的“平均工资+工龄”来折算赔偿金额,这个标准必须提高。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有生在记者采访时强调,我国煤炭安全事故大面积、高频率爆发,绝不是偶然现象,它暴露了我国煤炭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煤炭事故频发的问题,只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对《煤炭法》进行修改,从制度上规范煤炭开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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