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亏损逃税最高罚款5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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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10:36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因企业虚报亏损而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最高将被处以五倍罚款。 通知明确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是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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