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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腰杆硬起来 股东可以告高管人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 03:48 每日经济新闻

  谭海 关金 NBD北京报道

  草案第七十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提起诉讼。监事违反前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已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决议或者宣告决议无效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专家解读:首先,草案将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的限制性规定适用到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其次,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诉讼的权利所作的保护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处理上则十分欠缺,致使股东面临公司诉讼时不知从何下手。所以草案增加规定,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请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而如果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对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确认决议无效。这样一来,股东的诉讼权利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防止关联关系侵占股东利益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特殊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违反前两款规定,致使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现行《公司法》对关联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经营中,因关联关系产生的交易较为普遍。草案界定了关联关系的定义,明确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将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草案还明确指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这对中小股东而言可谓是一大利好。

  另外,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持1/10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股东会

  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集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务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专家解读:现行《公司法》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为“1/4以上”,这明显限制了中小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草案将其降低到“1/10”,应该说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进了一步。

  同时,针对公司出现“内讧”时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互相推诿,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作的问题,草案明确了董事主持股东会的责任。而且,在董事无法履行职责的时候,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股东也可主持会议。

  股份公司必须披露高管薪酬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草案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专家解读:现行《公司法》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这常常使股东不能获得足够的信息,知情权的保障颇有缺陷。草案扩大了公司股东可查询的内容,今后公司的信息公开程度有望获得进一步完善。

  另外,草案还增加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定期”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将有助于增进股东对公司的了解,有利于健全对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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