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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第7号消费警示:"最终解释权"≠"商家说了算”(2005-03-13 07:11:2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 07:11 水母网

  水母网3月13日讯时下,不少商家在商业广告的末尾以及店堂促销、打折海报的下方都喜欢加上这样的话: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本商场拥有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俨然已成为商家在营销活动中最流行的用语。

  但是,“最终解释权”的“权”究竟有多大呢?消费者在面对一些不合理的情况时,该如何应对呢?消协对此提示,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一种“霸王条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3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因此,商家在发送奖票前首先应当做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到其所能兑换的奖品种类,而“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显然是在故意隐瞒以上事实,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根据《合法法》相关规定,如商家故意将“解释权归本公司”字号做得特别小,易让人忽视,而解释与合同主要条款完全不符,则可能构成欺诈。

  因此,解释权所指一定要透明,商家促销、打折活动的内容要解释得清楚明白,包括促销奖品的数量、范围、用途、时间等等,都要事先向消费者表述清楚,而且促销奖品绝对不能是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一定要过关,否则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商家提出诉讼,并提出索赔。(通讯员原海英记者何酷)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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