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农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一种资金互助合作形式,其最终的成败取决于风险控制是否成功;国家应建立起扶持机制,通过政策金融的导入,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为传导国家支持农村经济的组织载体
本报见习记者 田文会
“你稍休息听我言,我把资金互助讲一番,资金互助不一般,好比雪中来送炭。生产生活得用钱,资金互助能解难……”
面前一个十五六岁的女孩有节奏地打着快板,充满感情地说着这段资金互助合作社快板书。
这女孩快板中所说的就是2004年7月成立的闫家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全称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该资金互助合作社目前股金总额31200元,累计放贷14次,共计27600元。闫家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家庭到目前为止已有42户。
资金互助合作社副理事长李辉向记者讲解了资金互助的好处:急需资金得方便,如果7月份农户急需资金,在信用社借贷比较难,而资金互助能解决这个问题;闲散资金得利益,有余钱时可存入合作社;贷款利率比民间利率低;还设定了4%-5%的红利分配比例;社员拥有比存钱到银行更大的权利。
一人权票制
农民自有资金太少,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了尽可能壮大资本金,设置了资格股、投资股、流动股及国家社会公共股。
“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权票制。农民是需求方,非农民是投资方。农民资格股200元,非农民资格股500元,资格股有一个投票权,资格股之外增加的股金都为投资股,农民每增加400元为一个投票权,非农民每增加1000元为一个投票权。股多风险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权票制既照顾了投资方,也照顾需求方,最终达到权益让度,双方共赢”。
理事长姜志国表示,他们认为完全的一人一票制不利于资本进入,于是想到用投资股给予资本更多的权力,在当地金融部门工作的合作社指导者姜柏林最终确定出“权票制”这个词。姜柏林认为,民主和资本相结合的“一人权票制”,是将一个人(社员)拥有的资本数量折合成表决权,使民主和资本双方利益从总体上达到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一人权票制”既体现了合作制优点,又继承了股份制资本的利益驱动特点。合作制保持公平,股份制保持利益驱动,公平和效率两个轮子一起运转。
比例控制风险
在资金互助合作运作机制方面有许多详细的安排,以控制风险。比如最高单户入股不超过总股本的5%,最高借款额不超过总股本的10%。三个月内借款不得低于总股金的30%,以防止钱都借出去,再没钱借了。非农民贷款只能贷股金的80%,年终必须结算,如果找不到人,扣下股金的20%做利息。
姜柏林解释,单户投资股不得超过总股本5%,是为了防止大户控股,还可避免单户由于投资过于集中,在出现不可预见风险时遭受过大打击。在所有借款中,三个月以内借款占比不得低于总股金的30%,这一规定是为了让社员能够经常参与合作社交易,同时保持流动性和支付能力。
姜柏林认为,资本约束,比例控制,这一原则是控制和分散金融风险的核心内容,是现代金融治理中银行风险控制机制和合作社组织结合的关键点,是民间金融能否得到监管当局允许合法化存在的核心考虑要素。
另外,资金互助合作社对分红原则也做了详细规定。章程规定“股金分红实行按积数方法计算”。积数的计算方法是将股金乘上入股的天数,360元入一天和一元钱入360天,积数一样,分红待遇也一样。姜柏林认为,此种分红方法公平,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合规运作
姜柏林在金融部门工作多年,他对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行做了相当的研究。姜柏林认为,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非法金融机构有诸多区别:
首先,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是向不特定对象给付利息,或变相给付利息吸收存款来发放贷款。这一规定有两个特征:一是不特定对象,而资金互助合作社首先是要成为社员,是成员内部信用,不是社会信用;二是给付利息,而合作社是股金经营后所得利益进行红利分配,主要靠经营后二次返还实现,与非法金融靠高息吸取资金有明显区别。
其次,资金来源驱动力不同,非法金融一般是以专门获得高利为动力,而资金互助合作社在保障资金安全情况下以解决资金需求为主,并适当增加资金回报。
管理方式不同,资金互助合作社是社员民主控制,有互相监督机制,而非法机构往往是少数人操纵,缺少监督机制,完全靠道德约束,一旦管理人道德出现问题就会给民间金融造成打击。
对信用自担责任不同,资金互助合作社是由社员自担责任,通过民主控制和监督来管理,有利益共享,有风险共担,而非法金融往往是出资人没有管理和监督权,出现风险责任后,迅速导致社会风险,一般表现为管理人逃避后,政府来帮助收拾残局。
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使用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紧紧联系在一起,与非法金融赌博和投机有明显界线。资金互助合作社是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而非法金融往往是靠资金链维持,具有非法高息集资特征,一旦新的资金进不来,就会崩盘,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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