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企发展有28条:收购国营企业可分期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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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04:34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李攻发自济南 青岛市委、市政府7日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从28个方面鼓励民营企业快速发展。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创业是《决定》的重要内容。”青岛市经贸委相关负责人介
该负责人说,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垄断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将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民营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而对其他业务,民营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民营资本可以开办银行。《决定》鼓励民营资本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参股、控股和创办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还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青岛市决定成立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将于6月前挂牌,业务对所有民营及中小企业开放。该负责人说,“从今年开始,青岛市财政将连续3年每年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吸收社团组织、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资金入股,三年内使其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 为解决民营企业初期出资难题,青岛市决定新注册公司可以分期注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或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机电产品加工和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允许分期注入注册资本;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只需提供相关出资证明,而不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更引人注目的是,民营企业收购国企也可以分期付款。《决定》表明,“被收购企业资产较大、民营企业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兼并、收购重组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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