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公经济发展备忘录:确立经济地位的2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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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00:19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张志勇 引子 新华社24日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这份被业界广泛称之为《若干意见》的颁发,在早春的2月里,对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来说是“忽如一夜春风来。这是共和国成立56年来第一次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发布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是中共十六大之后,中国民营企业期盼已久的关于非公经济发展的一份非常及时和重要的纲领性文件,民营企业家们把它视为这个春天的最好礼物。 细心的人都会发现,每年的两会前后,中央都会出台重大的政策,而今年是在从以往的经济发展单兵突进转而强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圭臬的大背景和前提下,在3月3日政协会议正式召开之前,颁布的《若干意见》,更显现出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的重大战略意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无论是来自经济界的专家学者,还是工商界的各阶层人士,普遍认为《若干意见》,不仅仅是国务院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障,同时是对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若干意见》的颁布,必将极大地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加速发展,非公经济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今天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中国非公经济的发展走过了27年。 客观的说,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实际就是中国非公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非公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这一历史过程,从另一视角来看亦是一部中国非公经济争取合法身份的“正名史。 正如克罗齐所说:“史家对以往史实的兴趣,永远和他对当前生活的兴趣连成一体。27年,在历史的长河中只是一瞬,然而对中国的非公经济发展来说,是随着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一步步走到“市场主体地位的,这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回望过去,是为了更好的把握未来,从而使我们有更理性的认识,以更加坚实的脚步去汇入活力竞相迸发的创富时代,去拥抱春天。 上篇 从不该提倡,到看看也不取缔 历史就是这样书写的。 中国非公经济发展的27年,能有今天这样一个地位,是经历了一个艰难的实践和认识过程,是中共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如何重新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搞好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实践过程。 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伴随着并取决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深化过程。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现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曾有个形象生动的描绘:如果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用坐标曲线来描述的话,我们就会惊奇的发现,这个曲线同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深化程度是重叠在一起的。 1978年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历史性地将党的工作重心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而当时的私营企业是零,个体经济为14万人(户)。 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还不到一个月,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特地约请了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古耕虞、周叔等五老工商业者座谈,并对他们作了重要的谈话。由于约请五老采取的是边吃火锅边谈话的形式,所以被称为“五老火锅宴。邓小平说:“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落实政策以后,工商界还有钱,有的人可以搞一两个工厂,也可以投资到旅游业赚取外汇,手里的钱闲起来不好。“总之,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这是邓小平第一次提出要吸引外资,第一次提出希望原工商业者利用落实政策以后的资金办私人企业。 正是“五老火锅宴,打开了个体、私营经济的“禁区。使之成为中国非公经济发展的一段佳话。 1979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了“文革结束后的第一次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当时我国正面临着大批知青返城、城镇积压待业人员700万-800万的巨大压力。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经党中央、国务院的批准向各地转发了这个报告。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第一关于允许个体经济发展的报告。虽然这个报告作了种种限制,尤其是当时还不准雇工,但它公开的为个体经济发展开了绿灯。也正是到这一年年底,全国个体从业人员发展到31人,比1978年增长了一倍多。 1980年,中央召开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提出“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这使得全国城乡个体经济发展迅速,年底,从事个体经济的达到80.6万人,比上一年翻了一番多。 1981年6月在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作出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阶段的判断。正是随着对我国国情认识的加深,对个体雇工的政策也得到进一步的放宽。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今后必须着重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在我国,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这个文件还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从而突破了197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但回避了“雇工这个词。这就是后来规定雇工在8人以上叫私营企业的由来。从1981年起,国家对个体经济的统计称谓,不再是多少人,而是分为多少户,多少从业人员。 1981年底,全国城镇个体经济发展到183万户,从业人员227万人,又比1980年翻了一番多。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1条作了如下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至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到1982年底,全国个体经济达到261万户,从业人员320万人。 随着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的迅速发展,在实际中出现的超过雇工7人的个体工商大户即私营企业也日渐增多。1983年1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中指出:“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学徒,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对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应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这个文件对私营企业是不提倡,不阻止,而且要引导其向合作经济发展。 当时关于雇工超过7人的问题,引发很多争论。邓小平的意见是主张看一看,不要动他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看一看也不取缔,这就为后来私营经济的发展留下了一条生路。 从正面鼓励,到“补充”和合法地位 有雇工,就存在是否有剥削,有剥削,就是不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是那个年代人们的思维逻辑。 邓小平在1983年1月12日的一次谈话中说:“有个别雇工超过了国务院的规定,这冲击不了社会主义。只要方向正确,头脑清醒,这个问题容易解决。十年、八年以后解决也来得及,没有什么危险。 1983年,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各部门出台的有关个体经济的政策规定最多的一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城镇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登记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8月12日,发出《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费问题的通知》。8月17日,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从1983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商贩的工商税收,由批发部门代扣代缴。8月23日,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在京联合召开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先进表彰大会。 1983年8月30日,胡耀邦、万里、习仲勋、王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南海会见了300多名出席全国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先进代表,并在怀仁堂举行座谈。胡耀邦发表了《怎样划分光彩和不光彩》的长篇讲话,鼓励青年人破除陈腐观念,自谋职业,从事集体和个体劳动,“凡是辛勤劳动,为国家为人民做了贡献的劳动者,都是光彩的。“一切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劳动都是光荣豪迈的事业(今天的光彩事业的名称,也源于这次讲话的主题)。 胡耀邦那充满激情和热情洋溢讲话极大的鼓舞了自谋职业的年轻人。出席这次先进代表会议的大连个体户姜维,在此次之后,很快的就申请下来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由于中央态度鲜明地支持和从正面鼓励个体经济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也于1983年12月26日发出通知,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对个体经济比照集体经济的贷款利率(月息7.2‰)执行。这一年年底,个体工商户发展到590万户,比上年增长126%;从业人员达到746万人,比上年增长133.4%。 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的改革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在论述到国有经济的改革的时候,《决定》特别强调了个体经济的作用,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的。《决定》还要求“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条件,并给予法律保护。1985年,全国个体工商户达到1171万户,从业人员1766万人,注册资本169亿元。 1986年邓小平关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深入人心。在《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部署》中,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阐明了共同富裕和承认差别的关系:“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才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必须把社会主义发展中先富后富的差别同私有制条件下的两极分化区别开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在农村允许它存在并有所发展,就会出现生产资料占有的某些差别。只要采取适宜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节,就可以使这种差别保持在社会所允许的限度,而不会构成对社会主义基础的威胁。这年9月,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和竞争,而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到“多种经济成分,而不仅仅指个体经济,这就为1987年提出发展私营经济留下了“接口。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211万户,从业人员1846万人,注册资本金180亿元。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提出“要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到农村和城镇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技术入股者按股分红。这个规定鼓舞了一部分科技人员“下海。现在全国有名气的民营科技企业,就是那个时候兴办起来的。由于当时还没有私营企业的登记办法,多数冠以集体的红帽子或挂靠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名下,有的仍以个体经济名义登记。这一年成为中国第一次“下海的热潮。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召开,第一次论述了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和党对其应采取的政策。十三大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时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代表大会上首次承认并允许私营经济发展,为私营经济发展正式开了绿灯。它表明我们党对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有了统一的科学的认识。正因为如此,十三大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用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一年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已有1373万户,从业人员2158万人,注册资本金236亿元。这些个体工商户中,实际上已包含了部分私营企业。从1987年开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中,有了产值和消费品零售额的统计口径。 1988年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内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使得私营经济从法律层面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确定,重新确认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合法地位。1988年,私营企业已经有了90581户,从业人员164万人,注册资本84亿元;个体工商户1453万户,从业人员2305万人,注册资本312亿元。 在低回中前行 1989年,由于春夏之交的国内政治风波,使得中国的个体私营经济遇到了“寒流,第一批进入私营经济的企业家多少有些这样和那样的顾虑,一时造成对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相关政策猜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最迅猛的温州也变得有些“紧张。好多私企把脚步停了下来,今日温州的挺宇集团,当年的潘挺宇正是在那样的大背景下,放下自己创办的企业,和夫人跑到了国外,一年多后,看到国内的政策仍没有变,才回来的。类似这样受到“冲击的私企在当时很多。这一年年底,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数和户数都明显的有所下降。这是1979年以来个体私营经济惟一下降的一年。 1990年至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重申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不变的方针。特别是1991年的7月6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在这份报告中精辟地指出:“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不应和过去的工商业者简单类比和等同,更不要像五十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是对他们采取团结、帮助、教育、引导的方针,要求他们“爱国、敬业、守法。上述指示,较好地体现了邓小平理论中关于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这个文件起了稳定人心的作用。从此,这两年个体、私营企业停止了下降趋势,并逐步上升。 从1989到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政策并没有变化。但客观事实上,在这三年时期,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停滞,甚至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有的担心成为第二次被改造的对象,有的提出干脆把企业交给集体,交给国家,有的积极找靠山,或是想方设法戴上集体的“红帽子,以作掩护。“红帽子企业,成为那一特定时期的独特产物。今天回过头来看,应该说当时我们党内和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对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在思想上和理论上的准备还很不充分,还仍抱着社会主义经济结构是越纯越好、越“公越革命的“法宝,这使得一些“最革命的人一到适当的气候,尤其是“左的东西的迷惑,就形成一股思潮,无形中给个体私营经济形成了“政治压力。 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必将按照它内在的规律前行。 1991年,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数稳步回升,年底个体工商户为1414.5万户,从业人员2246万人,均比上年有所增长。 下篇 从春天的故事,到有益补充和必要补充 中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迅速、持续、稳步的发展,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 小平的南方谈话,吹响了第二次思想解放的号角。 在南方谈话中,邓小平还提起八年前的“傻子瓜子不能动,直接讲到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不能变,这给社会各界带来巨大的鼓舞,并扭转了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后非公经济徘徊不前的局面。给非公经济发展带来明媚的春天。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召开。江泽民在报告中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国外的资金、资源、技术、人才以及作为有益补充的私营经济,都应当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义所利用。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中共十四大确立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廓清了对非公经济的思想混乱,为非公经济的发展扫清了种种障碍。到1992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达到1533.9万户,从业人员达2467.7万人。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13.9万家,比1991年增长28.8%,从业人员231.8万人,比1991年增长26%。 1993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宣布:“除了关系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的行业外,原则上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从事生产经营。放宽了私营经济的经济方式,简化了私营企业的登记手续。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共二十条,主要是贯彻十四大精神,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并明确提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第一次提出国家对国有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参与竞争,这是一个巨大的飞跃。这之后相关的法律也陆续出台。 1994年初,国家人事部、中央统战部专门为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发文,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一年相继出台的金融、财税、投资、计划、外汇等五个方面的改革举措,极大地促进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 1995年9月,江泽民在十四届五中全会的闭幕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只有坚持这条方针,才能使我国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并指出:“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1993年至1995年,我国非公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三年平均速度为66%,最高年份达到82%,最低年份也有51%。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纲要》明确把继续鼓励和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今后十五年发展国民经济必须坚持的方针。 至此,非公有制经济和我国国民经济密不可分。 从重要组成部分,到“建设者”和“两个毫不动摇” 在发展中得到最本质的认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从实践经验中得到总结,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 1997年9月12日,中共十五大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发展过程、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作了更加系统的论述,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从五十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下个世纪中叶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至少一百年,都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既不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尚未奠定的过渡时期,又不同于已经基本实现了现代化的阶段。这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继续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至此,个体、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 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论述,是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的重大飞跃。这一年,私营企业增长速度再次加快。 1998年召开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被认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成为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显著标志。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三条做出重大修改,直接同非公有制经济相关。在这次修宪中,对宪法第十一条做了重要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删去1988年宪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的提法。 2000年10月,中共十五届五次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建议》指出:“要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要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健康发展。 到20世纪末期,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呈现快速发展的强劲态势。据统计,全国私营企业已达到150.89万户,个体工商户3160.06万户,两者从业人员1.3亿人。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1.35万亿,并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平均增长9.5%,而个体、私营经济年增长速度超过20%。每年均增产增600万个工作岗位。 在20世纪的最后一个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会议的讲话中指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了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提法呼之欲出。 200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江泽民发表讲话,明确提出:私营企业主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这是中共的历史上第一次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社会地位作出科学的论断。 2002年11月14日,中共十六大闭幕,中共领导集体新老顺利交替。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标志着中国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同时“尊重创造、“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营造一个让人们干事和干实事的环境、“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等等一系列的新观念、新思路以及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都写进了十六大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浙江的邱继宝、江苏的蒋锡培等多位民营企业家代表首次出现在中共的代表会上。蒋锡培在会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理直气壮地说:“我们现在不怕当有产者,还要争当有产者。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2003年1月11日,以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董事长、重庆市工商联会长尹明善当选为重庆市政协副主席为标志的,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政治之“舞拉开序幕。尹明善是改革开放以来首位进入省级政协领导班子的民营企业家。 1月21日,浙江传化集团董事长、浙江省工商联会长徐冠巨当选为浙江省政协副主席。 3月,从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传来消息,本届全国政协委员中至少有65名来自非公有制经济阶层,占所有委员的比例至少有2.9%,人数和比例均超过上届。 正在崛起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以其越来越强大的经济影响力,成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引人注目的新焦点。 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12月1日,首份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问世,全国工商联首次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会在河南郑州隆重举行,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出席并做了题为《2003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的主题报告。我国民营经济正在迅速发展壮大,但却一直缺乏一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全面分析报告。全国工商联《2003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式分析报告》系国内第一份系统、全面的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一经推出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同时这一年,李海仓遇害、孙大午事件等,引起全社会对中国民营企业家生存状态的广泛关注。 2004年1月2日,河北1号文件引发大讨论。大讨论澄清了所谓“原罪和民营企业财富品质的种种偏差上的认识,使全社会更准确地认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财富。 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正。其中,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 此前,全国工商联曾三次提交修宪提案。1998年,全国工商联在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财产的合法权益的提案,呼吁“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2002年、2003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工商联连续提案“将保护私人财产写进宪法。 7月25日,国务院在青岛召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与来自全国10个省市区的13位非公有制企业的代表、国家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区的领导,共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计”。会上在座领导传达了温家宝总理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做出的重要批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一天,《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 “青岛会议”是国务院落实中央关于促进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总要求的具体部署。时间选在7月下旬,其时恰逢宏观调控初见成效的关键时刻。这次会议向民营企业发出几个强烈信息:第一,国务院充分肯定民营企业家的作用;第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第三,国务院正在制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若干政策的文件,在投资上、土地使用上、行业准入上都要有新的规定;第四,这次宏观调控只是针对过热的行业,不是针对民营企业家。 12月24日,100名非公经济人士在北京接受中共中央统战部等五部委的联合表彰,并被授予“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这是我国首次对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表彰,是共和国赋予优秀建设者的最高荣誉,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 这次表彰大会提出了“优秀建设者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将之概括为“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对其内涵作了阐发:一是奋发图强、振兴中华的爱国情怀;二是百折不挠、锐意进取的敬业精神;三是言行一致、明礼守信的诚信态度;四是诚实劳动、依法经营的守法品格;五是致富思源、服务社会的贡献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快速长足的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家队伍也在不断成长壮大,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重要组成部分。评选表彰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是对民营企业家们的充分肯定,同时又是对他们的巨大鼓舞和鞭策。 结束语 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27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27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建立的27年。 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改革开放27年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速度成倍地高于全国经济增长速度,占GDP的比重已超过1/3。 记者在采访参加今年两会的代表和委员时,其一致认为,经济领域最新而且最深刻的变动,集中表现为《若干意见》的正式发布。 令人瞩目的是,《若干意见》近三分之一部分集中在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方面。《若干意见》的着重点则在于“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 就《若干意见》出台的“始末和具体细节,人们“津津乐道。《若干意见》最初是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学家厉以宁倡议的。当时很多民营企业家向全国政协反映他们在发展中所遇到的一些障碍,全国政协经过调查形成了一份报告。之后,厉以宁教授给温家宝总理写了一封信并将报告附在后面。温总理很重视,在2004年2月作了很长的批示。温总理让国务院研究室和发改委牵头起草,经过酝酿、起草、修改,历时近一年,26个政府部门共同参与,主要中央领导同志参与了文件的审定工作,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多次出席文件起草座谈会。据说文件中的第三十四条,“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助手二字,就是胡德平建议国务院加上的。 人们对文件出台的每一个细节的关注,可见人们对《若干意见》出台的喜悦和振奋。 《若干意见》还引人注目的是用一个章节强调非公企业要“维护非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强调,非公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可见,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不是无原则,而是在遵循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和道德准则的基础上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同时还用一个章节强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若干意见》的颁布将会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它不仅是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广泛化解经济快速增长时期面临的各种不平衡等问题,为确保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若干意见》是一个过渡性的法规,在此文件之后,一些相关的法律将要有所修改和补充,《若干意见》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将是中国法律社会调整的前奏。 人们完全可以坚信,《若干意见》的颁布与实施,必将带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的第三次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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