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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酝酿提高 根除积弊尚待东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14:01 《时代信报》

  信报记者 刘隽刚 报道

  从“两会”传出的新闻总能让人感到欣喜。这一次,尤其应该感到高兴的是低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酝酿提高的消息,早已经随着“两会”的佳音传遍了大地。

  实际上,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起征点争议由来已久,随着中国经济的大踏步前
进,20多年前制定的税率早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形势,因此,从全局观点看来,税制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了。

  春节前夕,一位企业员工曾向记者发牢骚说:“平时1000多元的工资要上税也就算了,年终奖每年就那么一次,眼巴巴等着这4000块钱,结果到头来只拿到3600多元,难道年终奖扣税也要和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样随着当月收入的状况提高税率啊?”

  这个例子在节前引发了各方的争论,虽然当时争论没有结果,但在“两会”期间个税起征点提高的议题拉开序幕之后,关于个税方方面面的争议接踵而至。

  抛开争议不提,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无疑表达了国家对平衡社会收入,保护社会低收入者利益的决心。而另一方面,从税制整体来看,依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3月8日上午,记者采访了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刘斌教授,他以专家的眼光,揭开了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重重矛盾。

  最高与最底收入相差400倍

  “个税征收的目的是收入再分配,以缩短社会贫富差距。”刘斌先给个人所得税下了定义,“个税征收是为了避免两极分化,而两极分化对建立和谐社会是不利的,因此征收个税肯定是必要的。”

  刘斌解释说,目前,公民收入的悬殊日益明显,现在如政府官员、企业主、高校等部分阶层的收入水平已经与普通公民收入水平差距很大,目前最高与最低收入之间的差距甚至达到了400倍之巨。造成这种局面,很显然是违背了个税征收的初衷,而因贫富差距悬殊带来的社会稳定、治安等问题也已经开始出现。因此,要适应当前的形势,早已过时的个税税率及相应的征收体制都必须进行改革。

  “从个税执行的情况看,目前中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征收模式,即从800元起制定若干收入层次,并依照不同层次分别采用5—45%的税率执行。举例讲,某公民月收入900元,则其所应缴纳的个税额为(900-800)×5%=5(元),而收入达到更高层次,如月收入10万元的,则对应这一收入层次税率计算其个税额。”

  理论上看,这种个税征收政策是合理的,“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看,这个政策却因两方面原因存在很大缺陷。”

  拿到手里的钱才是自己的

  刘斌认为:造成第一种征收困难的因素是意识问题,这就是很多人常说的“钱拿在手里才是自己的”。

  “比如说一个正常收入100万的人,在缴税之后就只剩了60万元,所以这个人会觉得自己只拿了60万元。这就是国内与国外对收入观念上的差别,中国人只谈税后收入而不像国外谈税前收入,即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差别,是难以被国人接受的。” 刘斌告诉记者。

  难以接受就想办法不接受,偷漏税成了税收执行上的难题。刘斌对此表示,目前偷漏税现象虽然数额说来不是非常大,但是做法相当普遍:“有很多单位都与地税部门谈个税递增比例,就是说,单位缴纳的个税税率是依照协商比例执行的,这样一来,实际上很多高收入阶层所缴纳的个税比例与低收入层缴纳的比例相近,所以尽管比例上看好像并无大的差异,但是一个月收入上万的人和月收入只有一千多的人缴纳的税金对其个人生活的影响是相当不同的。”

  未将纳税人考虑在内

  而另一方面,加重偷漏税行为的原因在于,现行的个税政策并没有将纳税人的支出考虑在内。

  刘斌解释说,依照经济学理论,这种现象应当称之为“货币边际效益”。他举例说明了这一理论:“好比一个人第一次领到1万元工资,他肯定会觉得这笔钱非常重要,而当他领到第100次的时候,这笔钱的重要性已经完全不及开始时期了。”这种边际效益,可以直观地理解为:“每笔收入对个人的价值所在。”

  “按照货币边际效益递减原理,个税应遵循的就应当是货币效益低的人多缴税,货币效益高的人少缴或不缴税。”

  但是现行税制并没有考虑到纳税主体的支出状况,因此纳税人货币效益高低与否,实际上并没有被现行政策考虑在内,“一个单身汉每月800元收入与一个三口之家每月800元收入的实际意义显然是不同的。同时现行的税收政策是按月而不是按年来征收,所以才会有了年终奖到底该上多少税的争议,再加上原来制定政策时,没有考虑到经济增长、收入提高速度、物价上涨速度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个税政策的矛盾才会在当前更加显著。”

  单位个人都有动机

  此外,由于纳税主体的错位,导致个税征收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按照正常的观点,所谓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必然是个人。刘斌认为:“个人所得税本来应当由个人申报缴纳,但我国征收体制依据的是单位代缴,而这种方式所造成的困难,显然加大了偷漏税的活动空间。”

  刘斌一口气列举了众多偷漏税的方式:“如单位采用伪造名册,将纳税基数降低的方式,还有些企业采用两套账本的方式,使收入状况与实际不符,这都导致了税收上的困难。”

  目前偷漏税的主体,由于征收方式而产生了两个——单位、个人。“从纳税角度讲,两方面都存在偷漏税的动机,个人偷漏税可以使自己拿到实际收入更高,而单位协助个人偷漏税,可以使其人力资源成本得到控制,很显然,在企业争夺人才的竞争过程中,哪一方支付的薪酬越高就越具备优势,所以说在给个人承诺同样高的待遇之后,依法纳税与偷漏税的企业所支付的成本就存在显著差异,而这种差异,就成单位协助个人偷漏税的动机所在。”

  记者此时提出了之前曾被大炒几番的明星偷漏税问题,刘斌将这一问题对号入座:“一方面可能是明星自己偷漏税,另一方面也可能与协办方有关,因为协办方在支付明星出场费的同时,应当代为缴纳个税,而从前一例子可以看出,协办方完全有动机进行偷漏税,所以要严格查处这些违法行为,应当可以从协办方入手。”

  福利待遇中的税收漏洞

  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制定和执行上的重重困难。除了个人和单位的偷漏税行为之外,一些单位的福利待遇也成了税收漏洞之一。

  刘斌提出,按照税收法规,个人的多种收入都应当记入纳税范畴,但是“对于一些福利待遇方面的纳税漏洞,却既不好说,也不好办。”

  刘斌所指的福利待遇,并非过年过节发放的小礼品之类:“有些级别较高的官员,虽然工资单上的金额只有那么多,但是按照其级别,却能够享受到政府分配的产权住房、汽车等待遇,而这些福利尽管按理应当被纳入计税范畴,但是在执行上却存在很多困难。”

  另一方面,对于目前许多摆在明面上的多种收入,税收体制也力所难及。“就比方说演员被请到各地去演出的出场费、教师在课外参加的讲座收入、一些企业的顾问收入等等,虽然按理应当由邀请方代为缴纳,但由于邀请方有意或无意之中,都成了漏税的部分。”

  这些问题的造成都因税收政策而起,但对于税收政策本身而言:“立法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很多现实情况不便于税收监管,这也都在情理之中。”

  企业主质疑双重缴税

  对税收政策存在质疑的,并不仅仅是低收入阶层。由于长期从事理论教学工作,刘斌也接触了大量企业,通过与企业的接触,刘斌发现目前很多企业主,尤其是民营企业主,对目前的税收政策也有两大质疑:“首先是对企业所得税和个税是否双重征税的嫌疑。”

  “比如说个人开办的企业获得了100万收入,那么首先要缴纳33万元企业所得税,然后还要缴纳包括各种公积金在内的其他名义收费,最后还要上缴个人所得税,那么这个人实际最后拿在手里就只有30万左右利润了。”

  “而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主的住所有些就是企业的会所,雇佣的保姆也属于公司员工,会所的税金及雇佣人员的个税,也需要由企业主支付。所以对民营企业主而言,他们都认为目前税赋过重了。”

  高税赋之下,就有高偷漏税比例。“涉及金额越高,偷税的动机越大,所以民营企业既存在偷漏税问题,也存在税赋过重的问题,而这些都属于综合治理的问题了。”刘斌告诉记者。

  个税起征点提高对国家无损

  要改变目前税收政策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依靠各种手段。提高个税起征点可以看作一个开端。

  对于此举,刘斌表示了极大乐观:“起征点有必要适度提高。首先很多蓝领阶层及白领中的年轻人正是需要钱的时候,起征点的提高可以减轻他们的负担;其次,缩小了税务征收范围,实际上也就降低了税收执行上的难度,从这层意思上理解,在提高起征点同时,加大对偷漏税的打击力度,是非常有益的;第三层意思,则应当从扩大内需的角度上理解,实际上个税征收与扩大内需之间存在抵触关系,提高起征点,实际上能够使低收入阶层有更多可支配资金用于消费,所以从这三层意思上理解,提高起征点是相当有益的。”

  对于国家而言,农业税的取消再加上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必然使国家减少了一部分收入。刘斌却对记者提出的这一问题不以为然:“起征点的提高实际上只针对低税率部分,这部分税收金额并不很大,而另一方面来看,偷漏税的幅度远大于这一部分收入,所以说更重要的是打击偷漏税行为,使这部分资金能够及时到位才是关键。”

  税收的有效监管只欠东风

  面对税收执行和政策本身存在的种种积弊,难道没有能够彻底根除的手段?

  采访刘斌之前,记者曾多方打听重庆是否有专门进行税收制度研究的机构,最终的结果是无功而返。对于税制方面的研究,刘斌认为:“税收关乎国家命脉,是门很复杂的学科,在西南财经大学等机构都设有专门研究机构,但由于重庆之前没有专门的财经大学,所以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

  不过对于解决目前个税存在的问题,有没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影响并不大,因为税收政策属于国家策略,由中央制定。

  “国外个税征收通常采用个人申报,有社保号等体系进行监控。而在我国,社保体系尚未完善,但是从监管的手段上来看,很多条件已经逐步具备了。”

  刘斌所说的监管手段,主要指电子信息化管理及个人实名存款制度,“个人实名制存款可以监控到个人收入状况,而正在建立的社保号等体系通过电子信息化之后,也能够实现对个税征收的有效监管。应该说不久的将来,就能够实现了。”

  “当然,作为富人阶层来说,照章纳税对他们自己也是有利的,因为社会稳定了,对他们自己的安全也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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