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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范国有产权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13:25 证券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吕锦明)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流转,青岛市国资委于近日公布了《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青岛市所有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职工安置等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资转让必须公开挂牌,市国资委将“封杀”场外交易。 

  青岛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从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场所、转让方式、
转让程序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使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了统一的工作规则和操作规范。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律进入市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挂牌,挂牌后视受让方征集的情况可分别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等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既对产权转让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主要方式进行了规范,从制度上“封杀”了场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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