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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被诉侵权上海消保委终审胜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04:5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徐博发自上海

  昨天(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孙兵法官的一声锤响,宣告了自成立18年来首次被推上被告席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消保委”),在一起被诉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二审(终审)获胜。

  去年7月29日,上海市消保委发出当年第8号“消费警示”——《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指出部分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时采用混淆商标名称和品牌的办法,含糊其辞,误导消费者,试图用“傍名牌”的手法销售产品,比如“大金阪本”牌空调混淆日本著名品牌“大金”空调等现象。

  作为“大金阪本”的制造商,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消保委断然认定其“傍名牌”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将消保委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第8号“消费警示”,并诉请其在媒体刊登致歉申明。

  该诉讼在去年12月9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庭不予支持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海市消保委的消费警示并未对原告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因此支持一审判决,维持原判,当庭驳回了大金科技的诉请;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主观上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一项权利;第8号“消费警示”是对社会上出现的一类易混淆的商标现象的客观揭示,内容针对经销商,均属客观真实。为此,法庭不予支持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

  上海财经大学的陈信康教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由于拥有很高的公信力,其消费信息的发布对市场秩序具有监督作用。

  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光杰教授则认为,消保委执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法可循,但该法并未提及消费警示和提示的审批及发布程序,法理上仍存在不严密性,今后立法部门应对消费警示、提示制订过程的主体在相关法律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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