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费缴税漏洞多商务部发文严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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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04:20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田爱丽发自广州 2004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实施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应地方要求,国家商务部商业改革司于3月8日,再次在官方网站发文强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下称《通知》)。
《通知》着重对以下两块内容划清界限,其中,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但记者从供货商处了解到,除一些规范操作的欧美零售企业外,大部分国内中小企业还没有严格按通知执行。 “一些零售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通道费用时开具的还是税率为5%的普通营业发票,其中包括要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的各种返还收入,他们通常把这一部分做入管理费用。”多年在超市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一位行内人士透露,其中部分超市并非故意偷漏税,增值税作账手续繁琐,应纳税额要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但这部分返里利收入往往没有进项票,很难监管。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审核增值税时通常不看进、出项,只看营业额,超市就采取偷懒做法,计入管理成本,有的甚至将其改作顾问费项目。该人士表示,其实在操作中,这一部分营业税税金与应交纳的增值税税金在总额上差异不大。 但另外一些零售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费用时连发票都不开,只给收据,则属故意偷税漏税行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应商透露,这种超市很可能表面亏损,而管理层拿钱。“可口可乐这样的大供应商肯定要开具发票,但那些为打进通路的小供应商最有可能接受这种方式,这部分钱一年下来虽然不多,但也有几百万左右,是企业名副其实的小金库。” “对于商业企业收取货物供应方费用的手段和方式我们还在跟踪调查,”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国家一方面完善法规,另一方面正在全国推广税控收款机,一旦升级改造完成,两方面双管齐下,商业企业的纳税问题将会得到很大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