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此次参会,共带来了八件议案和建议,其中七件涉及资产证券化立法、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渠道等。
马蔚华认为,囿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实施环境的不配套,商业银行数年来
始终在所谓的“准资产证券化”方案的框架中徘徊,未能真正开展起资产证券化业务。因此,他建议在适当借鉴和参考国外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成熟立法和运行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启动我国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为实施资产证券化,有效缓解我国日渐突出的资产流动性问题,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他认为,实施资产证券化,应采取符合“真实销售”的模式,即在银行外部另行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收购银行资产,使被收购资产真正从银行资产中剥离,建立完善的风险机制。他提议,立法应规定以商业银行特定资产作为可证券化资产,这些特定资产可包括:消费信贷资产、基本建设贷款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马蔚华建议,清除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的法律障碍,调整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的政策,逐步放开商业银行对企业债券的投资。根据“国九条”,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当务之急。企业债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一直落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他还建议,统一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债券交易。
马蔚华代表还提交了5份议案。在关于对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七条制订补充解释的议案中,他指出,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规定》中第六、七条规定不够全面和完善,在执行过程中可能诱发债务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债权人抵押权益的实现。他建议全国人大促请最高法院制订补充解释,以实现被执行人生存权与债权人抵押权之间的均衡保护。
在关于对保理业务进行专项立法的议案中,马蔚华提出,我国大陆地区的保理业务发展还比较缓慢,其中法律规定滞后及不兼容是重要原因,有必要对保理业务进行专项立法。在关于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立法的议案中,马蔚华认为,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物权法,也没有制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法,这使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马蔚华还就“调整金融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认定条件”、“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法》”分别提交了议案。(记者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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