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务丢发票用工资赔偿 工商干部欲告工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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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 07:59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湘潭讯 今年51岁的杨顺强是湘潭市雨湖区工商分局沿江工商所的一名工商干部。因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摩托车被盗,连同公文包内11张未开完的空白发票全部丢失。杨顺强接到了单位“按照每张发票1000元,共计赔偿1.1万元”的处分。杨顺强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他所在的工商分局作出的这一决定不合情理,如果雨湖区工商分局对此事未做出正确处理,他打算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工商干部发票被盗 2004年12月10日,湘潭市雨湖区工商分局沿江所干部杨顺强收取完个体户谭某的工商管理费后,将发票和包裹锁在摩托车后座,10分钟后摩托车被盗,一同丢失的还有11份空白票据。杨顺强当即寻找未果,一个小时后,他向雨湖派出所报案备查,并及时在《湘潭日报》登报申明未开出的票据作废。 “同一天,我将被盗的事实和经过及时报告给了所里和分局,” 杨顺强说。两个月后,雨湖工商分局参照《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规收费行为追究暂行办法》第16条,对这起丢失发票事件作出处理,责令杨顺强“按照每张发票1000元,共计赔偿1.1万元。” “《违规收费行为追究暂行办法》核心是规范行政收费行为,纠正乱收费和以收代罚等违规问题,而我是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并且事后及时做了补救措施,分局没做任何调查,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这种赔偿处理,我认为是违反规定的。”杨顺强说。记者看到,在其提供的证据中,个体户谭某证实了当天11份空白票据被盗的全过程,与杨的说法吻合。 工商局:这不是对个人的政绩处理 2005年2月18日,湘潭市雨湖区工商分局将一份《关于杨顺强同志丢失票据的处理通报》下发到杨手中。“丢失非定额票据,按每份空白票据赔偿1000元。”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杨应该赔偿1.1万元,从2005年3月起,从每月工资中扣除500元,期满为止。 对于处理结果,湘潭市雨湖区工商分局局长马建中表示,这不是对杨顺强的个人政绩处理,而是对工作过失的一种处罚,“根据省、市工商系统内部对票据遗失的处理规定,虽然事后杨顺强作了补救,并且登报挂失,但按照程序规定,工商票据的注销,需要在报纸上挂失后,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结果,才能上报省局对遗失票据销号。” “目前,杨顺强正在向市局申请复议的过程中,”马建中认为,“依据其所提供的证据,空白票据确实被盗,但也不排除某些工商干部以此为借口,进行违规收费,为了保证票据不丢失,这在工商系统内部是条硬性规定。” 律师观点:工商局做法欠妥 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郭伯希律师认为,雨湖工商分局直接从杨顺强工资里除罚款的做法,违反了《公务员暂行管理办法》第81条,剥夺了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申辩和复议的合法资格。 其次,《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规收费行为追究暂行办法》在“丢失”和“被盗”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且票据被盗一事,没有给工商部门带来任何损害的事实,而且案子还处在公安机关侦破阶段。因此,责令赔偿的处理欠妥。(刘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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