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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财经观察:非公有制经济突入垄断行业禁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7:12 《全球财经观察》

  2月25日,新华社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被称为“国内第一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的36条,首次将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同时为非公经济进入垄断性行业打开了大门。

  “非公经济36条”的出台并不单单是对在宏观调控中受到损害的民营经济进行补偿,而是作为重大国策存在,表明决策层决定把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突破口定格在非公经济上。

  但这一纸文件,在协调民营经济和垄断部门利益时能发挥多大作用?要真正使民营企业有平等的机会,在经济学家张维迎看来,最关键的就是对国有企业本身的行为要进行严格的限制,加紧制订和出台《反垄断法》。而同时,其他的配套法律也应该加速制订和修改,并在这些法律中,体现出“36条”的思想。

  第一篇:

  作为国内第一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非公经济36条”表明决策层决定把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突破口定格在非公经济上

  “36条”的政治内核

  文|邬静娜 发自北京

  这是值得中国非公经济举杯相庆的时刻。

  2月25日,新华社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至此,这个被称为“非公经济36条”的政策文件正式出台。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综合处处长王建翔说,“非公经济36条”其实在2月19日就已经正式批准,22日国务院是正式公布。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有关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最系统、最权威、最实惠的一份政策性文件。”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此前这样评价“非公经济36条”。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则认为它是“国内第一步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

  这份总计7大项36条的文件,向非公经济开放了包括国防、石油在内的垄断行业,此前认为猜测有这两个领域因为关系到国家安全可能暂不会放开。“针对非公经济在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我以前想都没想过。”一位曾经参与文件研讨的民营企业家说。

  本届政府的关键词

  “非公经济36条”所引起的关注,应该回溯到2005年1月12日。这一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原则性通过。

  但据了解情况的人透露,这份文件原本要在3月份才审议。提前通过在意料之外,但也在情理之中。“这丝毫不令人惊讶。”李曙光说,这位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了解“非公经济36条”产生的所有过程,他自己也参与了这份文件几乎所有的外部研讨和论证。

  “如果说上一届政府的主要任务在于国有企业改革,那么如何解决国企改革之后的问题则是本届政府要做的事情。而如何发挥民营经济的作用在其中起着战略性的重要作用。”李曙光说。

  作为文件起草者的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研究室相关领导,在此前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不足1%提高到了目前的1/3左右。19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以上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从农村转移的劳动力的70%被非公有制经济吸纳。

  “非公有制经济在决策层心目中的地位是越来越重要了。”李曙光指出,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新一届政府考虑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的产物,“此前忽视了民营经济,对它们的态度也不够正确。”比如在非公经济很活跃的广东省,国有经济可进入80多个行业,外资可进入60多个,民资却只能进入40多个。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

  现在,国有经济解决就业的渠道已经非常窄,还有大量的下岗问题,而城市化是一个必然过程。这就需要发展民营经济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从今年开始,多个产业将走出WTO的过渡期,民营企业必须介入国有企业的重组,这样才能组织起自己有相当竞争力量的团队与跨国公司竞争。中国刚跨过人均国民收入1000美元的发展关口,这时候的国家就进入了各种社会矛盾甚至危机的高发期。如果非公经济不能获得发展,将会带来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非公经济36条”颁布之前的六天,也就是2月19日,胡锦涛主席发表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讲话。论及了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其中一个就是“充满活力”,其内涵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

  “这个文件的出台,绝非是权宜之计,而是作为重大国策存在的。”李曙光教授介绍说,政府决策层一直在思考如何发展民营经济这个问题,去年“两会”时就已经提出并加以讨论了。2004年全国“两会”前后,决策层决定把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定格在非公经济上。为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被写进了宪法。但是,还需要相应的法律和政策配套。

  “原本去年‘两会’之后就要着重做的,但是后来因为经济过热需要进行宏观调控,这件事情就暂时放到了次要的位置。”面对《全球财经观察》“这个文件为什么在此时出台”的疑问,国家发改委的石炜处长反问道:“你觉得还早吗?”在他看来,已经晚了。

  宏观调控对于民营经济的伤害是必然的,“但这种结果并不是宏观调控的目的,”李曙光说,“‘非公经济36条’的出台并不单单是为了对在宏观调控中受到损害的民营经济进行补偿。”

  “文件的起草和宏观调控本来是政府两件平行的工作,两者的立意并无因果关系,只是因为时间关系而发生了交叉。在一定程度上,宏观调控的进行使政府对 ‘非公经济36条’更为审慎。”李曙光说。

  从民间到政府

  “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内,专家和民营企业家都一直在呼吁国家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李曙光说,现在已经出台的这份文件很大程度上依赖一份名为《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建议》的调研报告。

  2003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收到很多来自企业家发展民营经济的呼吁。这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把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调研作为当年的三个重点专题调研之一。著名经济学家、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厉以宁教授担任调研小组的组长,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邱立成以及中国税务学会的杨崇春副会长是调研小组成员。

  “我们是从2003年秋天开始这个调研的,当年年底完成并写出了调研报告。”厉以宁教授说。当时确定了四个主要问题: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现实经济中的作用;加快民营经济建设的必要性;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所需要迫切解决的政策性问题;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建设问题。调研小组选定了辽宁、广东、浙江江苏以及包括深圳在内的几个省市进行调研。

  厉以宁教授发现,虽然整个调研过程都不轻松,但最不容易的是和民营企业家的个别访谈。“很多问题他们不敢说,怕得罪地方政府,怕出风头,怕说了之后遭到银行贷款、工商税务缴税和招标投标方面的不公正待遇。”

  而人们最关心的民营经济融资困难,也为起草小组所证实: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满足率只有60.4%,比国有企业低10.4%,整个金融体系表现出强烈的国有经济导向。

  2004年2月13日,名为《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建议》的调研报告完成,随同厉以宁教授的一封信,都交给了温家宝总理。

  “总理在信上作了详细批复,把空白的地方都写满了。”李曙光对此印象深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应有一个通盘考虑,要着手研究一个重大的政策性问题,形成一个指导性文件”是批示的主要内容。

  此后,由国务院研究室和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组成的工作小组开始了文件的起草。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和中小企业司非公经济处的顾强处长都是该小组的成员。

  2004年4月,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北京的一些学者都应邀参加了国务院研究室的意见征求工作。”李曙光带去了自己的一份2万字的意见稿,详述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也是2004年4月,全国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座谈会在南昌召开,会议由国务院研究室、国家发改委主办,部委负责人和部分省市的代表参加。此后的青岛会议中也频显中央高层领导的身影,包括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国务院副秘书长汪洋和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欧新黔。

  在青岛会议上,与会人员就看到了《促进非公有经济发展政策性文件框架思路》,只是当时的文件包含了40条内容。到2004年8月28日,温总理探访温州企业时,已经变成了36条。在两次会议上,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的民营企业家,轮流谈了自己企业目前面临的问题。

  参加温州座谈会的宁波方太集团董事长茅理翔回忆道:参加座谈的9名代表原本只有3人有发言机会,每个人10分钟。总理为了听听大家的意见,就取消了事先安排的浙江省领导的汇报。

  此后的“非公经济36条”一度沉寂,“但修改和论证工作一直在进行”。最后公布的文件历经10余遍修改。1月12日,呈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原则通过后,有一位高层人士认为该文件宜粗不宜细,这样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在配套政策措施方面制定得更为完善具体。此后这份文件又作了微调,增删及合并了一些条文并最终定稿。

  并非最后的解决方案

  “非公经济36条”这一纸文件,在协调民营经济和垄断部门利益时能发挥多大作用?在保障民营经济利益时又有多少作用?

  实际上,对于多年的积弊,“非公经济36条”只可能作出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若想真正落实,还需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非公经济处的顾强处长指出:“改变民营经济所处的环境,将会是一个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过程。”任何事情都不可能简单地靠一纸文件来解决。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规定,前者需要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政策,后者则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配套措施。对给予非公经济“国民待遇”,有些部门及地方政府需要一个转型的过程。中国人民银行方面就很难确定民营银行的定位以及其所能起的作用。

  尽管保护私有财产在2004年正式入宪,但《国有资产法》、《税法》、《物权法》等尚未正式出台;《土地管理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担保法》、《刑法》中的很多条文与《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不符,需要修改。这些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批准。

  2004年,当铁路建筑领域表示要向民营资本抛出“绣球”时,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一位权威交通专家就指出:不要寄予厚望,它们可以通过提高民营企业的资质门槛,把你挡在门外。真正打破垄断,恐怕还需要《反垄断法》保驾护航。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多次在公众场合上指出:要营造公平的环境,关键在于国企本身的行为限制。

  “必须承认‘非公经济36条’的很多规定是非常好的,但也有很多内容是做不到的。”发改委的石炜处长说。这份文件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他们正成立项目小组进行研究,2个月以后出炉的这份研究报告也许能给我们一个答案。

  但是,无论如何,“非公经济36条”总是非公经济加入公平竞争的开始。

  链接:民营经济的历程

  中国的民营经济走过了20年不平凡的路程。其发展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目前正在向第六阶段过渡。

  第一阶段以1982年新宪法为标志承认了个体经济。在此之前我们的宪法只承认公有制经济,没有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这是一个认识上的飞跃,从不承认个体经济到承认个体经济。

  第二阶段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个体经济做大之后必然要出现雇工,占有更多的生产资料。党内曾为此争论了很长时间。争论的焦点是私营企业能否雇工,雇多少工人,是不是有剥削。“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目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还很不够,要进一步发展。报告还允许私营业主有一部分非劳动收入。

  第三阶段以1989年为分界。1988年全国的私营企业已经发展起来,当时有近20万户私营企业。但是1989年后,尽管工商业部门登记的企业数、经营者人数、资产规模呈上升趋势,但来自各地的反应表明,私营企业主从数量上呈现萎缩趋势。

  第四阶段以1998年修宪为标志。邓小平南巡提出三个“有利于”,指出计划与市场都是手段。“十四大”确定了市场经济体制,“十五大”在所有制上有重大突破。

  第五阶段是2001年的“七一讲话”,承认个体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前四个阶段都是谈经济成分:从不合法到合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讲的经济形态,没有涉及个人的社会定位。

  第六阶段,最终要依法治国。宪法写上保护私有财产,民营经济发展就走过了比较完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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