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利来大坑八天三讼 大股东合法地位再蒙阴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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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6日 12:11 《财经时报》 | |||||||||
就在二商集团撤回对国家商务部诉讼请求后的第三天,北京市二中院宣布驳回嘉利来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使得执行国家商务部复议决定、恢复嘉利来合法股东地位的前景又蒙上了一层阴影 本报记者 钮键军
横卧在北京市昆仑饭店北侧近10年的“嘉利来大坑”近期再度成为公众焦点。 2月21日,北京市高院在未发立案通知、不告知合议庭组成的情况下,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决。使得这起持续了两年的北京市二商集团对中国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又回到了起始点。 3天后,即2005年2月24日,北京二中院又做出了准予二商集团撤诉的行政裁决书。 这两项措施使得很多关心此案的人士认为,嘉利来公司将很快恢复其在北京市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中的合法地位。 不过,2月的最后一天,北京二中院的一纸裁定,使得嘉利来公司恢复合法股东地位的前景又蒙上了一层阴影。这一天,北京二中院作出了驳回香港嘉利来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这是北京市的司法系统在1周内作出的第3个司法裁定。 根据这个裁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年3月8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仍将有效。而该裁决内容为,1994年北京二商集团与嘉利来签订的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中止执行。 出人意料的演绎 规划中的嘉利来世贸中心位于朝阳区新源里、北京昆仑饭店北侧。这个占地2.41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为23万平方米的项目由于蕴含巨大增值利益,一直没有得到开发,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只是CBD闹市中的一个大坑。 而这背后有着一段历时10余年的故事。“这个案子我是全程负责的,我对于这个案子的评价只能用难以想象来形容。”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张佳春律师对《财经时报》说。 张佳春律师是从2002年北京市二商集团对中国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开始介入到嘉利来的股权纷争案中的。 根据张佳春律师的介绍,故事开始于1994年。 1994年,北京二商集团与香港嘉利来公司等3方共同开发建设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后由于亚洲爆发金融危机,合作公司陷入资金困境,1997年11月全面停工。 2001年8月23日,香港嘉利来接到北京市工商局发出的《限期出资通知书》,称鉴于香港嘉利来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要求其限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 2001年9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向北京商务局声称未收到出资证明的相关材料。 2001年9月26日,北京二商集团向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提交更换股东的请示。 2001年9月27日,北京市现商务局作出627号批复,将合作各方变更为北京二商集团、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著名“金融大鳄”国洪起旗下的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更名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香港嘉利来认为,北京市商务局627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01年10月24日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02年7月2日,商务部作出外经贸法函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北京市商务局627号批复。此复议决定至今未被执行。 2002年7月19日,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3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函[2003]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依法督促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函》的督办函。 2003年8月14日、12月12日,商务部两次下发《责令履行通知书》,要求北京市商务局执行复议决定。 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04年1月6日,商务部提起上诉。 从司法移向仲裁 在嘉利来公司负责人王毅新看来,目前,二商集团为了阻止嘉利来公司恢复其股东地位,已经将“斗争手法”从司法程序转移到仲裁程序上来。 “目前,二商集团利用司法程序阻止嘉利来公司恢复股东地位的道路已经没有出路,这就使得他们必须要通过仲裁手续变相抵制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决定来达到这一目的。”王毅新称。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去年3月8日做出的仲裁裁决,该仲裁委员会认定,终止嘉利来公司和二商集团于1994年签订的合作合同。 而嘉利来公司与去年9月7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中国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无效。北京市二中院于9月9日,成立了合议庭,正式开始审理此案。 按照法律规定,二中院应在11月9日对此案作出裁决。但一直拖延到2月28日,该法院才作出了驳回嘉利来公司诉讼请求的裁定,但并没有向嘉利来公司说明延期的原因。 张佳春律师认为,这1周以来令人应接不暇的法律裁决,为二商集团今后拒绝恢复嘉利来公司的合法股东地位创造了条件。 “高院驳回二中院判商务部败诉的一审判决,使得二商集团在此次诉讼中赢得了主动,为其此后在二中院撤诉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二中院本周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则使得嘉利来这起案件暂时避开了司法程序”。 据张律师介绍,就在北京市高院审理商务部的上诉期间,国务院法制办曾对北京市的有关部门作出指示,要求北京市的有关部门执行商务部的67号《行政复议决定》。 《财经时报》记者曾多次打电话向二商集团询问有关详情,但由于二商集团的有关负责对外宣传的人士不在,而没有结果。 置疑“裁决书” 王毅新向《财经时报》透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年3月8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也是疑点重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年3月8日作出的仲裁裁决是不合法的”。他称,仲裁委是依据一份“复印件”《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立案、审理、裁定终止该合同。 王毅新称,“合作公司于1995年经原北京市外经贸委批准,名称为——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3方签订有《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该合同有原件正本,北京市工商局正是依据这份合同,于1995年3月30日为合作公司颁发的营业执照,且至今在北京市工商局备案。但仲裁委据以立案、审理的却是经过涂改、变造的复印件《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至今二商集团不能提供原件正本。这表明仲裁协议是不真实的。” “这是嘉利来向二中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原因。”他说。 “按照法律规定,依据一份伪造、变造的合同做出的枉法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监督,予以撤销。”他称。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规则》都有规定,无仲裁协议不得立案。 另据王毅新介绍,原本应有3个仲裁员签字认可的仲裁裁决书上,只有两个仲裁员的签字。 此外,香港嘉利来依据《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于2002年3月2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另外的仲裁申请,已开庭多次,目前还未做出裁决。 围绕嘉利来大坑的故事还将继续演绎下去,而结局可能将是出人意料地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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