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风暴之后 绿色GDP试点正在全国10省市展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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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6日 09:58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记者 薛惟中 武汉报道 2月28日,记者从湖北省环保局获悉,在环保风暴中被叫停的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三峡地下电站、三峡工程电源电站等三个项目的环评报告已经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知情人透露说:“可能很快就会通过。”
结合环保总局此前公布的消息可以推断,在此次环保风暴中被叫停的30个项目可能不久都会重新开工。 此前就有学者担心,如果违建项目补一个环评就可以开工,那这样补的环评是为了开工而做还是真正从环境评估的实际出发呢?这个消息似乎印证了他们的担心。 全国人大代表、环境资源法学者吕忠梅教授对记者说,如何从环保风暴走向理性的它律和完善的环保法制制度,正是环保风暴之后更应该考虑的问题。 掀起环保风暴的核心人物——国家环保局副局长潘岳2月28日向媒体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已于近期在十个省市启动了绿色GDP试点工作,这个以环境核算和污染经济损失调查为内容的试点,又被一些分析人士看作环保风暴正迈向常态的一个信号。 环保总局三峡“斗法” 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全国30个违法开工项目后,一场环保风暴震动全国。一周之内,22个项目停工,但备受媒体关注的“前三甲”: 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三峡地下电站、三峡工程电源电站等三个项目却一直未停。 这三个项目同属三峡总公司,他们坚称这些项目并未违法。 “环保总局只不过是履行法律本来就赋予它的职能而已,之所以形成所谓风暴的印象,可能是因为环保局一直是政府里比较弱势的部门,总是为经济建设让步”。 湖北省环保局的一位专家对记者说:“一些大企业自认为自己的项目很重要,经常是打个招呼就把环保部门搞定了,所以从来也没有把环保局和环境评价工作放在眼里。” 在环保总局的停建通知下发后,湖北省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李国斌代表总局前往三峡检查落实情况,“三峡总公司派了一个副总工程师出来接待,我问他总局的通知收到否,对方说收到,再问停了没有,回答是没停。”李国斌事后对记者说。 三峡总公司解释说,这三个项目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目前,溪洛渡只是进行工程前期的“三通一平”工作,并未正式开工;三峡地下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早在三峡工程建设同期就做了;而三峡电源电站不属于单独项目,不需要另做环评,所以都不存在违法行为。 “由于此前三峡工程这样大的项目都是封闭管理,我们从没有进去检查过,情况也不熟悉,所以当时我们也不好发表意见。”李国斌无奈地对记者说,“但三峡公司三项目没有通过环评,程序违法却是毋庸置疑的。” 李国斌透露,总局当时已经对三峡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果三峡总公司拒不停工,7天后就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申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对于出现这样的尴尬,一位电力企业的资深人士对记者分析,这三个项目对三峡总公司来说意义太重大,利益太巨大,坚决不能停。 三峡工程备用电源是为了保证三峡船闸和大坝安全之用,必须得建。而三峡地下电站建成后,将凭空给三峡增加6台出力发电机组,“其效益相当于再建1.5个葛洲坝水电厂或2.3个小浪底水电站。” 而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是国内仅次于三峡工程的超大型电站总装机容量1260万瓦18×700MW,静态总投资达446亿元之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金沙江的梯级开发寄托着三峡总公司的未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环保总局强调的也只是三峡公司‘程序违法’,根据《环评法》,程序违法的罚款仅仅是5万到20万元之间,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这根本不值一提。”这位资深人士对记者说。 因此,对于外界对此次环保风暴更准确的应称之为“环评风暴”的评论,湖北省环保局一位官员对记者表示,环保局没有实质性的行政权力——“刮不起‘环保风暴’啊。” 刮不起的 “环保风暴”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赋予了环保部门“一票否决权”,该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但是,对于新建项目,环保部门只能责令违法项目停建,要进一步关停必须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对于已经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它的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停产关闭三个级别的行政权力全部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这也是环保部门一直以来给人比较‘弱’的印象的原因之一吧。”李国斌说。他认为,要把“环评风暴”引向更深入的“环保风暴”,必须赋予环保部门以上三项权力。 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学者也在为环保部门的行政权力鼓与呼。在去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实施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的制定过程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导、环境资源法学者吕忠梅教授就向全国人大建议,将“限期治理权”直接赋予环保部门,最终人大采纳了这项建议并写进了该法律。吕忠梅教授对记者说,相信其他的环境资源法也会作出相应的改变。 “但停产关闭的权力,因为涉及到企业法人的消亡,单单环保部门也是无法行使的。”吕忠梅对记者说,“其实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权力是足够的,停产治理和关闭的建议权始终在环保局,检查权也在环保局,他们没有意识到,检查权其实是一种‘警察权’,这是非常大的权力”。 吕忠梅教授进一步提出,在目前环保局隶属于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下,即使将停产关闭的权力赋予环保部门,如果地方政府没有树立绿色GDP的理念和政绩考评体系,从制度上也无法保证环保部门能正确行使该项权力。 李国斌也承认,我国从总体上来说还是一个发展不够的国家,许多地方只能牺牲资源和环境换取发展速度。某些地区,一些小企业根本就谈不上经济效益,只是低水平的养活人,自然也不可能做好环保,但即使是这种企业,对地方政府来说它的存在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关闭它们会给地方带来许多社会问题。 “经常是下面的市长、县长们给环保局长下了指标,要他们到省里来跑手续,环保通不过,就下环保局长的课,有些环保局长只好坐在省局的办公室里哭。”李国斌对记者说。 “地方破坏主义” “地方长官经济发展的冲动来自于我们目前只重视速度与规模的政绩考核机制和政绩观,而环保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又使他们不得不经常屈从于地方利益的需要,这种体制和机制不改变,‘地方破坏主义’的影响就无法消除。”吕忠梅教授说。 吕忠梅教授十分贴切地将这种地方政府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内在冲动称之为“地方破坏主义”,她认为,必须通过理性的法律、制度安排,限制这种内在冲动,实现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 这将涉及到整个环境管理的体制问题。据吕忠梅介绍,早在10年前,专家学者们就提出,对环保局实行垂直管理,在这种前提下,是否可以将限期治理、停业、关闭权赋予环保部门,并脱离行政区划,按照大气循环区建立环保管辖权属范围,逐步超越“地方破坏主义”的影响。吕忠梅说,实际上在新的《水法》中,我国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立法尝试,明确要求设立流域管理机构,打破行政区划,实行流域治理、环境圈治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也向媒体透露,绿色GDP试点工作已在全国10省市展开,中组部与国家环保总局已沟通完毕、达成一致:从2007年起,环保指标将被正式列入全国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环境法体系需要重建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蔡守秋则提出,要在制度上使环评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 蔡守秋教授对记者说,目前的《环评法》虽然规定,建设项目环评书一定要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并把这些意见写进环评书,却没有明确标准规定公众参与范围,更没有对于违反此条款的责任认定。这样,所谓公众参与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调查,也可以是问卷调查,可以是座谈会,也可以是听证会,这给某些人侵犯公众知情权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湖北省环保局从事多年环评审批的一位官员也对记者说,虽然《环评法》对公众参与做了规定,但重大项目的环评报告一般涉及到很多机密,他们也不知道适不适合公开,因此“到目前为止,环评报告还是保密的,不对一般公众公开”。以致与他们在做一些世行、亚行的项目时,对老外“必须对外公开环评报告”的要求,感到“十分为难”。 “将公益诉讼概念引入环保法制建设,应该是一个突破口。”蔡守秋教授说。所谓公益诉讼,是指每个公民个人、组织都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讼的结果一般是要求被告治理环境或恢复环境,原告并不享有公共利益之外的特别利益。今年2月,全国人大举行的环境保护立法研讨会上,蔡守秋教授就曾联合十多位专家学者,力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针对有人提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后,会引起诉累的担心,蔡守秋教授说,从经济人的观点看,每个人都是自私的,公益诉讼是用个人的时间、精力、金钱打官司,为大家谋福利,这不是很容易做到的一件事,因此西方的法律体系甚至还鼓励进行公益诉讼。 然而,公益诉讼目前在我国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障碍。按照传统的民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不确定的多数人不能由某一个特定个人代表提起诉讼。 吕忠梅教授则认为,公益诉讼是一个途径,但不是惟一途径。 目前中国有关环境的专门法律已经有7部,再加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应该说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是各种环境法起的作用似乎不大,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环保立法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执法程序缺乏,环保专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联系不够,基层环保部门无从操作,基层法官无所遵循,在这种法律环境下,由个人或环保组织来提起弱势对强势的公益诉讼,将会困难重重。” 吕忠梅说:“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水污染法》实施10年,淮河也治理了10年,但它却变成了一条臭河,治理基本失败。” 因此吕忠梅提出,首先要对目前现行的法律实施成本、效果进行评估,立法的目的达到否,是否管住了该管的事;其次是重新进行环保法律体系的构建,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环保专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联系。 “如果有一天一个流域、一个区域、一个城市居然都没有一个青年符合征兵的身体条件的时候,我们再来谈治理环境就将悔之晚矣!”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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