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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人大提案(8)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 17:51 新浪财经

  关于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 招商银行行长 马蔚华

  [建议搞要]

  近年来,我国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劳动者生命健康及社会财产均造成重大损失。此类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建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下属各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检察、公安、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落实强制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雇主责任制;特殊行业推行强制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引入国家检察机关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同时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完善生产事故责任的信息批露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背景及问题

  近年来,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工业生产也进入了一个生产事故频发阶段。各类生产事故呈现出破坏强度大、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社会财产损失严重;特定行业和领域(如烟花爆竹制造业、矿山煤炭采掘业等)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事故多在节假日、气候异常等特定时期集中发生等特点。恶性生产事故给劳动者生命与健康带来巨大损失,造成生产资料、矿产资源等社会财富的大量毁损,对劳动者家庭也是沉重打击,同时还造成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一个瓶颈。

  归纳起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大致包括:一是企业大多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管理制度的落实,这是近年来我国各类生产行业生产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 二是企业生产装备落后老化,或只顾及短期经济效益超负荷生产、破坏性无序生产或开采,甚至是非法生产或开采(尤其是煤炭、矿山采掘行业)、违规作业,以致生产事故发生;三是我国安全生产相关监管体系尚处建设过程中,监管机关之间职能的相互衔接、法律法规的完善尚待时日;四是国家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监管部门监管执法不力,许多生产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最终酿成悲剧。

  二、建议及理由

  (一)建议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国务院下属各部部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检察、工商、税务、公安、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协商落实下列制度:

  1、对特殊生产安全要求的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强制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雇主责任制。

  3、健全生产安全监督监管机制,引入国家检察机关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同时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4、建立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信息批露制度。

  (二)理由

  1、对于煤炭矿山采掘、石油开采、危险化工原料储运与加工等高危行业,从事此类行业生产的企业本身应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防护能力,才能有效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此类行业应强制推行安全许可制度,规定从事各类高危行业的企业所必须符合的生产安全标准、安全防护设施的标准,并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落实。从事此类生产的企业,如不能达到行业最低生产安全标准,应一律暂停生产进行整顿或关闭,以防止恶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可取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法第九十五条也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单位以及事故责任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遇到生产单位与事故责任人之间对赔偿责任互相推诿甚至干脆隐匿的情况。对受害的从业人员索赔而言,这是极为不利的。大多数企业基于自身短期利益的考虑,在招聘从业人员之初,并未对从业人员从业期内可能受到的生产安全事故损害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等,以致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得不到工伤保险补偿,再加上生产企业和责任人之间相互推托,使受害的从业人员长期得不到工伤赔偿,从而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因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协商完善我国的强制工伤保险制度。摒弃对农民工、个体户、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同待遇,将全体劳动者都纳入到强制工伤保险制度中,并在此基础上严格规范雇主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制及各项细节,从而杜绝生产事故受害人索赔无门的现象。

  3、依据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规定,我国现行的是“国家监督,地方监管”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模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只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及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等职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虽然对违反安全生产的企业有监察和行政处罚的职权,但没有对国务院各部及各地方政府中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工作失职或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而许多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管工作失职或渎职行为密不可分。这势必要求检察机关以独立的法律监督主体的身份,来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检察权,即在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和行政责任的同时,国家检察机关介入,以刑事责任作为威慑手段,惩治相关失职或渎职的公职人员,从而有利于营造安全的生产秩序。因此,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积极与公安、检察等部门,探讨建立重大事故检察机关同期介入调查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有义务对重大生产事故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行政及纪律处分等相关信息,及时进行详细报道。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事务负责人的引咎辞职制度,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公务人员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惩处制度,对处罚结果予以公开曝光制度等,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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