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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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 15:5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 人类活动,特别是资源开发利用目前已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树立环境有价、资源有价的观念,使企业自觉处理好贡献与补偿的关系,建立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首先,企业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将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要求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限产或关闭。 其次,政府将监督、引导、鼓励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发、技改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并改进管理措施。 此外,政府将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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