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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利润捐赠免税 额度仅3%能否变1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18:2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关则文代表呼吁制订《慈善公益事业促进法》鼓励做善事

  本报北京消息 特派记者李宜航、张演钦、余颖、周敏、蒋铮报道:对捐出善款数额超过应缴税额10%的企业,给予减免10%的税款;如果不足10%的,则应在应缴税额里扣除已捐善款……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关则文今天在一份关于慈善公益事业立法的议案中,提出了这一设想。

  关则文希望尽快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事业促进法》,“以鼓励更多的人向着慈善的阳光奔跑”!

  捐款免税额度只有3%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成立了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各类基金会,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约5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当年GDP的0.05%!

  关则文说:从这一让人温暖的数字中,就不难想象,它为消除贫困、扶残救弱、环境保护、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何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慈善事业,就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事业”。

  关则文并不讳言“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发展还相对滞后,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他引用了最近的一项调查数据: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有90%从没参与过捐赠。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关则文认为,这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关则文把滞后的根本原因,归结为“缺少具体、系统的法律规范和保障”。他表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事业促进法》,尤为必要和十分迫切。

  慈善组织应尽早“独立”

  关则文认为,制定《慈善公益事业促进法》,需要重点解决五个问题———

  一是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的慈善公益意识,新闻、媒体、广告要免费为慈善公益活动提供服务;

  二是明确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考虑取消现行法规中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让慈善组织真正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大力培育发展民间慈善组织;

  三是采取优惠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或个人捐赠,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对向社会捐出善款数额超过应缴税额10%的企业,给予减免10%的税款;不足10%的,则可在应缴税额里扣除已捐善款;

  四是规范和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接收、使用社会捐赠款物,并及时下拨,还要加强监督、检查、公示及向捐赠者反馈工作和审计工作;

  五是调整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慈善组织应当以自律为基础,以接受社会监督为主,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规范和支持服务,要从行政直接干预转变为通过经济、法律手段的间接干预来监控慈善组织及其活动。

  链接:慈善事业 五重困惑

  在议案中,关则文概括了横在慈善事业面前的五重困惑———

  困惑之一:民众慈善公益理念尚未形成,企业捐赠积极性不高。据最近一项调查表明,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有90%从没参与过捐赠。即便是捐款较多的民营企业家,每当慈善组织提出为其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几乎都遭到拒绝。按现行规定,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这自然抑制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困惑之二:“官办”色彩浓厚,民间慈善组织发展受到制约。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仍带有某些自由发展或过分依附政府的倾向,一些慈善组织的建设并不完善,慈善资源的动员力量非常弱小,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直接干预较多,甚至有些慈善组织形同虚设或成为“二政府”。近年来慈善组织虽然增加不少,但大多数挂靠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依附于政府机关运作。一些民间慈善组织由于找不到主管部门挂靠而不能登记,只好以企业名义申请工商登记,并承担纳税义务。

  困惑之三:慈善组织缺乏独立性,影响社会公信力。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作为社团法人,其业务开展仍然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约束,包括负责人的推荐、任免,慈善项目的实施等。由于没有完全的独立性,未能真正确立和发挥慈善事业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导致一些热心人士的怀疑和不信任。

  困惑之四:政策扶持少,经费严重不足,影响慈善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在税收方面,目前有关部门坚持实行的是特事特批原则,企业只有向事先得到国家批准成立的少数基金会捐款才能得到减免税收的优惠。据了解,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仅批准6家慈善公益组织享受捐赠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待遇。慈善组织的运行经费,缺乏法定的来源渠道。目前除中国红十字会被允许按照国际惯例从捐献资金中提取相应比例用于行政开支外,其他慈善组织无此权力,绝大多数只能采取变通措施解决经费问题。

  困惑之五:慈善公益事业的监督、管理欠规范,问题较多。部分基金会对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未能如实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资金的安全性还存在隐患。有的部门把社会自愿救助捐赠活动转为变相摊派,挪用甚至侵占捐赠款。有的社团组织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一些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出现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的捐赠,甚至出现借捐赠名义行骗、促销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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