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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捐赠后 可获取一定回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09:50 广州日报大洋网

  来北京之前,记者向部分驻粤的全国政协委员探询他们今年关注的热点问题。答案都是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如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工商联专职副会长林兆平提交的“改变捐赠免税的限制性政策,促进企业参与公益捐赠”的发言,便触及到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经络”。

  从历次大的公益捐赠来看,企业和团体的捐赠无疑是其中的主力。但是,按照我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形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矛盾,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据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亿家,而其中有过捐助记录的不到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未参与过捐赠。

  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国家的鼓励和优惠政策不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更深入地看,这是仍摆脱不了“做了好事自己最好不要主动宣传或索取报酬,否则其动机就值得怀疑”的传统文化心理的集中表现。

  诚然,纯粹出于支持公益、奉献社会的崇高理想而作出的公益捐赠值得钦佩和嘉奖,但企业希望从公益捐赠中获取一定的回报也无可厚非。笔者比较赞成这种说法:一个人做了好事之后再宣传出去,这个自我宣传(宣传的目的也是为了得到相应的报酬),就是他做的第二件好事。笔者之所以赞成,不仅仅是因为它颠覆了几乎深入我们骨髓的“做好事不自己宣传,不索取报酬”的传统文化,更主要的是因为,高尚品格和经济利益的完美结合目前似乎更能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从而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

  因此,在政策上将“税前3%的捐赠额免税”的比例提高,将有助于推动人们形成新的“做好事观念”。长此以往,也将促使公益捐赠成为一种社会文化,同时为建设和谐社会添薪加火。(本报特派记者刘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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