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统计条例 制造虚假数据将受处罚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07:21 新京报 | |||||||||
河北出台统计条例 新华社石家庄3月3日电(记者杨守勇) 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河北省统计条例》已获得通过并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编造虚假数据将受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年来,一些地方的统计工作存在着统计报表多,统计数据出自多门,统计数字比较混乱等现象,影响了统计工作的严肃性。而河北省实施的地方法规是上个世纪80年代末出台的《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它只是规定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一个方面,诸如统计调查、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等内容都缺乏法律规范。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河北省结合本省统计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并通过了这部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统计条例》规定,凡是授意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是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数据,或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河北省统计条例》规定,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