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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获准试行货物入仓即退税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16:05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3月3日电 (记者 何广怀) 经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深圳海关最近在出口监管仓库试行“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这对支持扩大外贸出口、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深圳海关辖区内现有出口监管仓库企业25家,主要分布于盐田港、蛇口港后方仓储物流区域、笋岗仓储区等物流集中地带。新政策把国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进入特定的试点出口
监管仓库视同实际出口,海关可立即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入仓出口货物即可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目前许多物流仓储企业积极向海关要求开展新政策试点,以便拓展货源。

  深圳企业普遍对新政策表示欢迎。盐田长江出口货物监管仓有限公司负责人称,过去出口物流从入仓至出仓离境周期长,退税周期也较长,造成企业资金被占压的现象,客观上影响了国内出口企业的出口积极性,限制出口货物按现代物流模式运作的实际需求。新政策将吸引更多的出口货物利用监管仓进行拼柜出口,适应了国际采购商对商品进行全球配送的发展需求,极大促进仓储企业、出口企业和货代企业等物流企业的共同发展。

  对生产企业而言,新政策出台后在境内进入出口监管仓库即可享受退税待遇,将大大缩短退税周期,减少流通环节,节约流通成本,给企业带来极大便利,有利提高他们的出口积极性。

  深圳出口监管仓储区是中国最大的出口监管仓储基地,辐射珠三角及内地数千家出口企业。2004年深圳关区出口监管仓业务量保持迅猛增长态势,出仓实际离境货物总重量为103万吨,总金额2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1.5%、23%,并连续三年保持出口货物处理量增幅在20%以上。有关专家表示,深圳试行“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必将推动仓储物流业更快发展。深圳海关负责人表示,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符合五项条件的,均可向海关及国税局申请适用“货物入仓即予退税”试点。这五项条件是: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上一年度入仓货物的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对入仓货物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得存放用于深加工结转货物;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据透露,深圳海关与深圳国税局现正就《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新政策很快将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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