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在深圳和厦门海关区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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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08:19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古宁发自深圳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2月联合批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日前在深圳、厦门海关关区试点。 记者从深圳海关获悉,目前相关两海关正在联合当地政府制订实施细则,一旦在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管理规定,我国现实行的是出口货物必须全部实际离境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税收政策。而新出台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是指国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进入实行政策试点的特定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实际出口,海关可立即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入仓出口货物即可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盐田长江出口货物监管仓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基于出口物流配送实际运作方式、特点,出口监管仓入仓货物出仓离境形式表现为分批多次,一票货物由入仓至全部出仓离境时间周期少则1个月,最长可达半年或一年。由于在入仓时不能即时办理退税,国内出口企业只能等待货物全部出仓离境方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从而产生进入监管仓货物退税时间周期较长,企业资金被占压的现象,客观上影响了国内出口企业的出口积极性,限制出口货物按现代物流模式运作的实际需求。新政策将吸引更多的出口货物利用监管仓进行拼柜出口,适应了国际采购商对商品进行全球配送的发展需求,极大促进仓储企业、出口企业和货代企业等物流企业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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