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三百万平谷国资局原副局长被判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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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08:18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平谷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徐少华因挪用300万公款,被平谷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将尚未退还的290万元退还北京谷财国有资产有限公司,没收非法所得的2万8千余元。昨天记者获悉,徐少华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2001年4月,身为平谷国资局副局长和国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他,擅自将国资公司的300万公款借给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2002年至2003年,世纪泰安
徐少华辩称,自己是有权自主决定将公款借出的,而且他这么做是为了集体利益,在借款后还向单位进行了说明。徐少华称,自己并没有以此牟私利的想法,他曾找过陈卫国准备归还装修款。 但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则显示,徐少华在羁押时曾供述称,自己当时没有权利将300万借出,这种行为应当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或集体研究决定。他是因为某种亲属关系,才擅自借款的。 平谷法院认为,徐少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以单位名义借出巨额公款不能退还,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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