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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界:无过错不宜“通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05:06 深圳特区报

  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在深征求意见

  深圳保险界:无过错不宜“通吃”

  作为国内汽车消费的重镇以及国内保险市场兵家必争之地的深圳,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一直受到极大关注。在条例征求意见阶段,深圳业界的提议将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2月28日,是全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下称强制三者险)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期限,同时,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正式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了我市各界对该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书。这是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最新消息。而无过错原则不宜“通吃”的建议更成为最受关注的焦点。

  建议之一

  责任性质应为“损失补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性质问题,成为该次条例草案在深圳地区意见征集过程中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

  深圳保险同业公会负责人表示,前一段时间,社会各界对车辆第三者责任范围争议很大,如果说,强制三者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是所有的法律规定赔偿责任,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那么一系列问题都难以解决。比如责任限额要多大?相应的费率有多少?减责举证问题、减责限额问题等等怎么定?在我们国家目前法律环境尚不健全、社会信用较缺失的现实情况下,不仅很难统一认识,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

  对于上述问题,深圳保险业人士认为,在强制三者险责任性质问题上应作出准确规定,是立法的首要任务,不赞成一刀切的规定依法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和一刀切的适用无过错原则,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宗旨与目的修改为保障“受害人迅速获得基本保障”,而不是“依法得到赔偿”,并建议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上“切一刀”,即明确为“受害人损失的补偿责任”,并且是法定强制的,对这一补偿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对强制三者险的责任性质应明确为损失的补偿责任保险,并属于一种基本保障,对补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使受害人能够迅速得到基本保障。

  建议之二

  责任限额可定4万至5万元

  深圳业内人士提出,条例规定的依法赔偿责任如此之大,且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于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否公平?如果发生一次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即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全部赔付,不足的部分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大部分私家车主或者驾驶人来讲,极有可能会因此倾家荡产。

  深圳法律界人士也表示,如果法律在保护一部分人的生命权时,却让另一部分人丧失生存权,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过度地保护另一部分人,显然有失公平,而且,巨额的赔偿责任也极易诱发撞车而发财的道德风险,而撞车死亡者,按深圳的标准可获赔80万元以上,有可能引发丧失社会正义行为发生,让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而不当获利。而且,还会导致全社会性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漠视交通安全,这与道交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

  因此,深圳保险界认为,将保险责任限额定为4至5万元,对于大多数的受害人来讲,其医疗费是可以满足补偿要求的,这样,将可以促进广大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今后,将无人敢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险,这将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道德风险发生,也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如果有人故意撞车,到头来只能得到医疗费、残废给付和丧葬费的补偿,从中不能获取其他的额外利益。

  建议之三

  无过错原则不能“通吃”

  深圳保险业专家指出,为了在三者险的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内,为受害人提供迅速、有效的基本保障,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制度仅对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内的保险金迅速给付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对于非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内的不能随意适用无过错责任制度,而且也不是划分责任性质的一种标准。

  为此,深圳保险业提出了明确的建议,首先,应明确规定补偿的项目是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给付、残疾给付和死亡丧葬给付等三种,同时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并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制度;其次,建议对不符合损失补偿原理的,应明确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受害人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致害人串通行为所致的,受害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以及受害人或受益人犯罪行业所致的。

  记者了解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多辆机动车碰撞的情形时常发生。因此,在涉及多辆汽车互相碰撞后,致使对方车辆内的司机、乘客人身损害的,是否属于一方的第三者受害人?或者在多辆车辆碰撞后,致使多辆车内人员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互为第三者责任?对这些责任如何认定,补偿如何处理,条例没有涉及。

  对此,深圳保险界也认为,条例应当对多车相撞后的车内人员的人身损害补偿责任作出规定,首先,建议规定肇事车辆全部或部分为被保险车辆时,受害人或受益人可在责任限额内,请求各被保险汽车的保险公司连带承担补偿责任;其次,各承保公司之间,应按其承保肇事车辆的数量比例,仅负分担责任,即在4万或5万的保险限额中按分担责任赔偿;第三,应当规定肇事车辆为非保险车辆的,受害人或受益人应向社会救助基金请求补偿。

  建议之四

  责任限额定为“一次性”

  而对于条例中的“责任限额”概念,究竟是指每次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责任限额,还是指保险期内累计的责任限额?对一辆保险车辆在一年内多次发生三者险责任事故怎么处理?已给付保险金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责任限额怎样确定?这些问题都涉及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深圳保险界认为,条例应需明确规定“责任限额”,建议采用一次性责任限额为好,而发生保险事故并在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后,投保人应当在补交一定保费后,于保险期限内自动恢复责任限额,以确保强制三者险制度落到实处。

  在支付部分保险费问题上,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可以“约定交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对这一规定,深圳保险专家建议立法时应慎重考虑。因为从强制保险制度的本身含义来看,交付保险费是履行法定三者险义务的重要标志,不应当允许只交付部分保险费或分期交付保险费应作出特别规定,强制一次性足额、及时交缴保险费。

  作者:本报记者吴凡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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