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公告允许国际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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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22:39 中国人民银行 | ||||||||
为推进国内债券市场开放,引进国际债券发行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促进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月18日以四部委联合公告([2005] 5号)形式发布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围绕规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明确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通过引入国际开发机构这种全新的发债主体,进一步有序、稳健地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管理办法》不仅注意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同时还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发展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特别注重依法管理,规范发展。 《管理办法》共计25条,主要规定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强调发行人资格,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的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二是规范发行审批程序,由财政部作为对外窗口单位受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并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同意。三是严格划分各部门管理职能,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外汇局根据有关外汇管理办法负责对发债资金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及其结、售汇进行管理。四是对发债所涉及的中介机构作出规定。五是约束发债资金用途,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同时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规政策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管理办法》发布后,将选择一两家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试点,并视试点情况予以推广。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进一步丰富了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债券市场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