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国资局副局长挪用公款300万获有期徒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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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5:58 法制晚报 | |||||||||
涉案副局长徐少华犯挪用公款罪获刑10年 检察机关目前只追回10余万元 本报讯(记者 张丽锦)记者今天上午获悉,由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平谷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徐少华涉嫌挪用公款案,已由平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少华被判有期徒刑10年。
检察机关指控,徐少华在担任平谷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及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于2000年6月间,经人介绍与北京一房地产公司老板陈某相识。2001年4月间,以与陈某的公司合作开发项目为名,将公款300万元借给对方。陈某为感谢徐少华,为徐少华购买部分物品,并为徐支付部分家庭装修款,共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徐少华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中的第三条“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据悉,徐少平所挪用的300万元公款,除检察机关追回的10余万元外,其余至今未还。 法条链接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挪用公款1-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15-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视为“情节严重”。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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