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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企发展清洁能源可获资金支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7:12 深圳商报

  《京都议定书》2月16日生效二氧化碳减排为中国企业带来商机

  深企发展清洁能源可获资金支持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魏守伦郑英)致力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的《京都议定书》2月16日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将对深圳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深圳企业能否抓住《
京都议定书》所带来的商机?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专家们认为,清洁能源将迎来发展机遇,深圳企业可从中寻找机会。

  深圳企业暂时未受影响

  《京都议定书》致力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目标,与我市致力于探索效益深圳的新发展模式是一致的。但是《京都议定书》短时间内对深圳企业影响不大。

  深圳市环保局副局长邱玫说:“中国政府是个负责任的政府,已经是《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深圳要在我国政府承诺的框架下,按照我市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履行相关义务。”她说,从总体上看,深圳的发展仍带有不少粗放模式的特征,但是历届市委市政府已经为转变发展模式做了大量工作,成效也很明显。比如,目前单位产出所占用的土地、消耗的能源资源和排放的废弃物等等,都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贡献的税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虽然目前我市企业受《京都议定书》影响不大,不过,深港产学研基地深圳市模拟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何凌燕博士后还是未雨绸缪:“从长远看,如果我国从下一个阶段开始承担减排义务,各地都要承担相应的削减指标,深圳也有这个义务。对深圳发电等能耗大的企业来说,还是有巨大的压力。”

  深企需争取清洁发展机制商机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球范围内,无论在哪里进行减排,效果都是一样的,因为所有的二氧化碳是要排放到大气当中的。因此CDM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发达国家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

  据报道,发达国家为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在2008~2012年的5年时间里,每年将需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购买约2~4亿吨当量二氧化碳排放量。而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中国将可以提供其中的一半以上。这将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清华大学清洁发展机制研究小组的研究表明,预计2005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将会使得外国投资净增加19.646亿元,而2010年将达到39.442亿元。

  2004年6月30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正式实施。到目前为止,已有2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被审核理事会核准:北京安定垃圾填埋气项目和内蒙古辉腾锡勒的风电场项目。预计近期将获得核准的项目包括淮南、阳泉、晋城的矿井瓦斯减排项目。

  《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会给深圳带来商机吗?深圳能从清洁发展机制当中分得一杯羹吗?邱玫说:“目前还没有得到批准的项目。”专家说:如果深圳企业善于利用这一机制,可能获得先进技术,得到融资,通过外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对深圳加快环保产业的发展也是一个契机,比如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等等。

  深圳需发展清洁能源

  有专家说,《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是悬在电厂等能源消耗大户头上的一把利剑。专家的对策是:“解决这一矛盾的现实做法是降低火电厂的排放量,尽可能做到环保、安全;同时加强风能、太阳能、核能、潮汐能等新型能源的开发。从这方面讲,《京都议定书》无疑为新能源的利用和开发带来机遇。从长远来讲,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就是节能和发展低耗能工业。”

  深圳目前相对较大的电厂有12个,包括妈湾电厂等。深圳市环保局副局长邱玫告诉记者:“发展清洁能源是最佳选择。目前深圳清洁能源的发展现状是,核电很好、太阳能一般、风能还是空白、潮汐能更在虚无飘渺间。”

  “深圳有230公里的连绵海岸线,具有丰富的风力资源。我在市两会上曾多次提出,建议大力发展深圳的风能。这也得到了能源集团的支持,他们曾派出专家小组到大鹏半岛测量风速,据说还挺好。”同时还是深圳市政协副主席的邱玫告诉记者,“不过,到今天为止,深圳风能的应用还是空白,这方面国内新疆、内蒙,以及我省的汕头、阳江等地做得比较好。与潮汐能相比,风能的应用技术上已经成熟,成本也是越来越低。深圳有能力开发这种清洁能源。如果深圳的风能利用能达到电力的1%,就谢天谢地了。不过,最起码可以在大鹏半岛进行局部试验,正好也可满足龙岗的供电紧缺。”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约定俗成的称呼,该公约旨在限制全球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1992年,各国政府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历经八届会议,在1997年,终于形成了关于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成文法案。在第三届缔约方大会上对这一法案内容的研讨、磋商成为大会的主要议题,最终公约以当届大会举办地京都命名,始称《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这些国家在2008-2012年间总体上要比1990年排放水平平均减少5.2%。为帮助这些国家降低减排成本,又确立了3个机制:一是“联合履约”,即有减排义务的国家联合履行减排义务;二是“排放贸易”,即排放水平低于规定指标的附件一国家,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售自己的剩余配额;第三个就是“清洁发展机制”,即CDM(ClearDevelopmentMechanism)。作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第一的美国和作为二氧化碳排放人均第一的澳大利亚,都拒绝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中国是该公约第37个签约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第一阶段不承担二氧化碳的减排任务。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魏守伦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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