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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三次审议被推迟 有望在4月获通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6:07 第一财经日报

  《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建议由政府成立劳动债权清偿保障资金

  本报实习记者柏亮发自北京

  新《企业破产法》第三次审议被推迟后,有望在4月获得通过。

  《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介绍,新《企业破产法》草案本已准备在2004年12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付诸表决通过。但立法程序因涉及各方争议未能妥善解决而被暂时中止了,第三次审议被推迟。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曾表示,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当企业破产清偿时,是抵押债权优先还是劳动债权优先。新《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去年12月2日在“经济学50人论坛”上指出,如果让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债券受偿,银行将不得不作出抵御性调整,从而更不利于企业。银行理论上可以通过扩大利差来消化由此产生的不良资产,但这将会对企业财务成本和整个经济产生巨大影响,降低所有企业盈利总水平。银行还会为此而“惜贷”,对经济增长、就业和实现小康目标产生不利的宏观影响。如果既不能扩大利差,又不能惜贷,最终的结果是银行不良资产的再度膨胀、积累,不得不再次剥离不良资产,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长期参与《企业破产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根据《担保法》,抵押担保资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这是为了控制风险,给债权人一个安全底线,使他们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从法理和经验上看,破产清偿时,抵押债权应该优先。

  北京华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京武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劳动债权应该优先于抵押债权。“我国抵押债权的债权人主要是企业组织,这些债权只是他们资产的一部分;而职工的债权几乎是其全部生活来源,一旦得不到赔偿,生活将无着落。”

  据王欣新介绍,1994年、1997年国务院均发布过文件,在试点的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清偿时,劳动债权优先。但是新《企业破产法》将对试点范围和时间作出限定。相关部门透露,这个时限在四年左右,范围大概为2000家国有企业。

  他认为,破产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解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债务公平清偿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对职工债权的公平清偿),并通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不仅是为保护职工权益,更不能将此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

  “市场经济是鼓励交易的,如果不把抵押债权放在优先地位,就会损害市场交易,最终会损害社会大众。”金平律师事务所华建明律师说。

  对于这个难题,李曙光建议,鉴于我国特殊国情,拖欠工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的弹性措施解决,而不是依靠破产法。王欣新推荐了法国、中国香港等地的模式:由政府建立对劳动债权的清偿保障基金,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债权与抵押债权在清偿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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