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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眼里的非公经济36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07:03 中国青年报

  记者 程刚

  本报北京2月27日电

  2月24日,新华社全文播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建国以来首个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

  据悉,文件从调研至起草、修改并获最终通过历时一年有余,业界广泛称之为“非公经济36条”。

  从争取合法身份到获得国民待遇

  令人瞩目的是,全文7000余字,近三分之一集中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文件的着力点则在于“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是十六大之后关于非公经济发展的一份非常重要的纲领性文件,非公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学家魏杰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评价说。

  魏杰认为,此前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史,某种意义上亦是一部非公经济争取合法身份的“正名史”。

  “去年修宪标志着,非公经济身份合法性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彻底解决,接下来应该进入具体的行政操作层面了。”魏杰说。文件具体内容则体现为,协调非公经济和包括产业政策、银行在内的社会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并以行政的方式确定下来。

  魏杰认为,“非公经济36条”从经济成分的角度,明确回答了垄断和竞争性领域的关系问题。这意味着,以后除了极少数或极个别特殊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今后都可以涉足。

  从争取合法身份,到获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企业国民待遇,魏杰认为意义重大。

  尹明善眼里的“36条”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有关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最系统、最权威、最实惠的一份政策性文件。”全国政协委员、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用三个“最”评价“非公经济36条”。

  对大型民营企业而言,最大的困扰在于市场准入,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困境则在于融资。在尹明善看来,过去,当一个行业、产业赚钱的时候,政策不准民营企业进入;当一个行业、产业开始不赚钱的时候,政策开始准入;当一个行业或产业完全不赚钱的时候,就对非公有制企业完全放开,比如餐饮业等等。“这一次准入范围那么大,让我们喜出望外。”尹明善说,“非公经济36条”的出台,大大减少了力帆进入汽车行业、石油行业和国防工业的障碍。

  力帆集团去年参股重庆市商业银行,尹明善当时心里还有些不踏实。因为国务院1987年出台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私营企业不得投资和参与金融经营。“现在我们终于可以甩开膀子干了。”他说。

  力帆集团曾于1999年至2001年间尝试到香港主板上市,但在付出了700万港币的中介费后无功而返。“因为当时国家并不鼓励非公企业上市,我们绕不开很多烦琐的规定。”尹明善说,现在,“36条”为力帆这样的企业提供了直接赴海外上市融资的可能性。

  统计数据显示,现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已经达到了24.5万亿,是GDP总额的189%。“但企业还是缺钱,这说明我们的融资体制存在问题。”尹明善表示,90%的非公企业只能通过银行信贷这种间接融资方式获得资金。而占全国企业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非公企业贷款余额却只占全国贷款余额的20%还不到。

  尹明善认为,“36条”提出的“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等等,将极大地缓解非公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资金压力。

  如何理解“服从国家宏观调控”

  2004年旨在抑制经济过热的宏观调控让很多民营企业措手不及。一些民营企业家在接受采访时表达了一个共同的担心:“36条”的落实是否会“雷声大,雨点小”?毕竟,现在文件还只是停留在纸面上。

  魏杰认为,产业政策、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等方面要作出相应调整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最终落实还需要包括各级政府在内的相关方面切实转变对非公经济的认识。”

  据悉,此前有关部门已开始着手梳理和修改全国大约100多个禁止或限制民间资本投资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清理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含有民间资本投资限制或禁入内容的“红头文件”。

  与很多企业家的担心相反,尹明善相信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将很快出台“36条”的配套政策。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营企业家对此次文件中“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的相关表述提出了疑问。

  魏杰认为,文件的这一表述,实际上是提醒非公企业应该更加敏锐地注意国家释放的调控信号。例如,在焦炭紧张的情况下,国家已经在通过取消焦炭的出口退税来释放明确的信号,但很多企业根本没有意识到。同样,在煤电油已经相当紧张的情况下,很多企业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仍在大量地上高能耗项目。

  促进非公经济并非没原则

  “36条”还引人注目地用一个章节强调非公企业要“维护非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特别强调,非公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在以往的理解中,工会属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并不隶属国务院行政序列。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副主任乔健也注意到了这一表述。他认为,在去年珠三角福建浙江等地区大范围爆发“民工荒”的背景下,文件专门论及这一点并不奇怪。

  乔健的研究显示,目前,因超低工资、超长加班、工伤和职业病等原因引发的劳资冲突,主要发生在管理不够规范、主要以雇用廉价劳动力为主的非公企业。

  在强资本弱劳工导致劳资关系失衡的格局下,仅仅依靠劳动者自身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显然是不现实的。乔健认为,除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还应通过把劳动者组织起来加入工会的方式,加强弱势劳动者与强势资本进行博弈的力量。从而使失衡的劳资关系重新恢复到相对平衡。

  来自中国广袤农村的数亿廉价劳动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将绝对地供大于求。这导致上述问题无法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自发调节去解决,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境遇。“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介入,加强监管。”魏杰说。

  “文件实际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在遵循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和道德准则的基础上促进非公经济发展。”魏杰说。

  尹明善也特别注意到了相关表述。他对此的理解是:“非公经济36条赋予了非公有制企业很多新的权利,我们非公有制企业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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