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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商业信函毁弃案二审开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 02:11 每日经济新闻

  上诉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邮政法关于“平常邮件损失不赔”的规定提请立法解释

  岳敬飞 NBD上海报道

  全国最大商业信函被毁案昨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二审开庭。在庭审中,上诉人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代理人、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李君临律师和黄学军律师要求
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外,他们还请求就邮政法中关于平常邮件损失不赔的规定的具体适用等问题,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这起轰动全国的案件已经审理了两年多。2002年3月,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签订商业信函交寄合同,由商函公司为星河公司交寄商业信函。合同订立后,星河公司向商函公司交寄了近250万封商业信函,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近60万元邮资费用。2002年10月,星河公司发现自己交给商函公司的数十万封商业信函被盗卖到了绵阳市一废品收购站,星河公司遂以商函公司违约为由将绵阳市邮政局和其所属法人单位四川省邮政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000万元。

  2004年8月6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星河公司对被告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224010元由原告承担。

  昨日的庭审中,上诉人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七大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包括:给原被告的指定举证期限严重不一致(被告比原告多半年之久)、超越职权调取证据、违规质证、违法采信证据、未依法处理上诉人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严重超审限(超过半年以上)等,从而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应当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的代理人四川嘉世律师所周朝律师认为,上诉人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没有证据足以证明200多万封信函被撕毁。

  同时,双方当事人还为此案到底该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的问题争执不下。被上诉人认为,如果适用邮政法,根据平常邮件损失不赔的规定,他们应免责。上诉人则称,邮政法规定的平常邮件损失不赔,只能是非故意的邮件损失不赔,绝不可能故意毁弃邮件不赔。如果有法律规定某人有权故意损坏他人财产而不用赔偿,那也一定是伪法、恶法。

  《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上诉人代理律师当庭请求四川省高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邮政法关于“平常邮件损失不赔”的规定提请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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