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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院实行破产案件收和结案审查备案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19:01 人民网

  新华社重庆2月24日电 (记者 王义、黄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4日宣布,为加强对全市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全市各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在全市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副院长宋令友说,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将所有破产案件的立案工作置于上级法院的监督之下,且上级法院在审查下级法院立
案报告的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下级法院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同时,这一制度还要求地方各级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案件简要情况上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结案后十五日内报告案件的主要情况,由此进一步严格了破产案件的统计报告制度。另外,这一制度还强调了几类特殊破产案件的受理问题,比如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外贸企业的破产问题,均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破产清算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它在性质上属于非讼确认程序,法律规定以一审特别程序告终。由于破产案件终结后所产生的最主要后果就是破产企业主体消灭的同时,未受清偿的债务获得豁免,这就容易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的现象在企业破产中并不少见,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案件的干扰远未杜绝。“因此在现实中,破产案件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立案阶段。要想抓好破产案件,必须从立案问题入手,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这是我们决定在全市法院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的原因。”宋令友说。

  宋令友认为,实行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利益,有效制止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能够依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以及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另外,还可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有利于上级法院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所有破产案件的收、结案情况,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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