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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具有法律效力 10%开瓶费定了也白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07: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协会召集20多名成都餐饮企业老总,对《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草案)进行讨论。对引起市民广泛关注的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第18条,经过激烈讨论,餐饮业老总们最终把“有权收取适当的服务费”这样一个收费态度坚决,收费标准含混的决定写进了即将出台的我省餐饮业第一个行规行约。据悉,该行规将从下月起试行。但法律界人士表示,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第18条规定“定了也白定”,因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度讨论:“自主确定”代替10%

  讨论从昨日上午9时许开始一直进行到下午2时许。在讨论到最近引起市民广泛关注的“自带酒水服务费”的第18条时,对于这条涉及到餐饮企业与消费者双方直接利益冲突的条款,老总们显得十分谨慎。经过激烈讨论,一致认为收取服务费是自己的权利,但对如何收取,却找不到一个既合理又合法,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方案。难于给自己的收费行为寻找一个现成的法律依据,最后以“法无禁止即合理”这一约定俗成和“我们是合法经营”为支撑,达成一致意见“强调收费的合理性,模糊收费的标准”。同时强调收与不收,如何收取,收费标准由各企业自主确定。

  律师观点:定了也白定

  合泰律师事务所何佳林律师:

  针对“开瓶费”的问题,物价部门以及《价格法》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或者限定,其用意在于充分体现市场的竞争性,即收还是不收让市场最终说话。“行规”作为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之间的约定,只对行业会员存在约束力,对第三方消费者无任何约束力,假如把“开瓶费”列入“行规”的话,无论“开瓶费”的收费标准如何约定,这对消费者来说将无任何约束力,在消费者和经营者就收费高低发生歧义时,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应或者强制力。因此,这样一条“行规行约”的制定似乎没有什么必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敏律师:

  “开瓶费”涉及到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而经营者单方面把收取“开瓶费”列入行规,这难以成为一种合同关系。对消费进行约束,只有双方针对“开瓶费”的问题经过协商,就“收或者不收,如何收”达成的一致约定,才可以“实施”到消费者的身上,否则在无明确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这样的“约定”定也是白定。此外,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民间组织,法律上没有赋予其相约制定收费标准的权利。

  相关部门:拿着法的尺度等待着

  昨日下午,记者从省消委获悉,省消委明确表明不赞同收取“开瓶费”,但对目前“收取10%的开瓶费”以及修改后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暂时保留了态度。

  而省工商以及相关物价部门则表示,在法无禁止的条件下,对于行业内部制定“行规”的行为,如果对规范市场行为有一定积极性不会进行干预,但如发现其“行规”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消费者权益,将立即依法给予处理。对于正在商讨之中的“开瓶费”暂不谈论,等其最终确定之后“用法来说话”。见习记者 石莉芳 实习生钟珍云 宋力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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