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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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22:2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 (记者 张旭东) 记者22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完善贸易收付汇管理,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称,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是一种贸易融资行为,构成我国事实外债,属于资本项目范畴,应当加强管理。《通知》的实施,有利于防止经常项下进口付汇
《通知》规定,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当于2005年5月1日之前,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但单笔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按照规定,对于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核销的,进口单位应于2005年5月1日前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备案或核销。自2005年5月1日起,进口单位不得凭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通知》还规定,对于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已到单,进口单位要求延长付汇期限的,银行应当审核相关商业单证,并做好此项下延长付汇期限超过90天和90天以上远期付汇情况统计报表工作。《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