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以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借债负债率不得超过10%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8:18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负债率(负债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不超过10% ■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不超过100% ■偿债率(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不超过15%
本报杭州2月20日电 记者鲍洪俊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发布今年第5号文件《关于加强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努力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过度负债的风险,并将着力构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各市县要以负债率(负债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为重点,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以上3项指标的上限分别为10%、100%、15%。已经突破风险指标上限的市、县(市、区),要采取措施,降至限制水平以下。 针对个别地方政府追求政绩、举债建设、蓄积财政风险的现实,《通知》规定,对政府性负债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重大项目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减少决策风险。 《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21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