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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转移个人财产价值在15万以下不需税收证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7:2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董天刚)  记者昨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所涉及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根据通知,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通知规定,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
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据介绍,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同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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