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履行加入世贸承诺 外商可独资从事融资租赁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 09:43 新京报 | |||||||||
新华社北京2月18日电(记者雷敏)商务部日前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具体规定。该《办法》共23条,将于2005年3月5日试实施。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第3号令)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降低了准入门槛。《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内容一致。同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第三,转换管理模式。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管理。 同时,为更好掌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有效监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