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标的高达1亿元的长城葡萄酒商标案今日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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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 11:17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张润东报道 今天,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一场争论长达5年的商标侵权案件将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涉案标的达1亿元,是近三四年来北京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 由于案件涉及知名度颇高的“长城葡萄酒”和“嘉裕长城葡萄酒”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本案原告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被告为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在今天的庭审中,双方将围绕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展开争论
原告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下属直属公司在1974年就获得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在长达十几年的使用中,“长城”牌葡萄酒获得了数百项荣誉,享誉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称,从2002年秋季开始,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开始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初步统计,年销售量约在4000吨以上(40万箱)。原告认为,两被告所使用的标记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 昨天,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甄庆贵。甄庆贵律师认为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并未侵权。 他说,此案争论已长达5年,关键就在于中粮集团“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与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是否近似,近似则构成侵权,但两个商标无论从图形、文字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并不会造成混淆,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有相关公众没有混淆的证据,开庭时将出示。甄庆贵律师说,中粮公司注册的“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和“长城”文字商标申请日早于“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但中粮公司注册的“长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不包含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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