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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出台水权转让范围 强调公共和生态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1日 09:35 京华时报

  水权转让强调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

  据新华社消息 水利部近日印发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凡在地下水限采区的地下水取水户,取用水总量超过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不得向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用水户转让,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权也不得转让。

  意见还规定,为生态环境分配的水权不得转让,也不得向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用水户转让。意见指出,水权转让既要尊重水的自然属性和客观规律,又要尊重水的商品属性和价值规律。

  意见指出,水权转让必须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管理。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水资源配置机制。

  意见强调,水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粮食安全、稳定农业发展的前提下,水权转让必须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基本用水。

  意见还强调,水权转让必须坚持产权明晰,公平、公正、公开,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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