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初步建立 监管法规日趋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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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9日 10:0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9日电 (记者齐中熙、肖敏)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已初步建立,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全部组建完毕。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正在组建中。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据各地国资委上报的数据,截至去年底,已有45%以上的市(地)组建了国有
资产监管机构,近40%的市(地)单独成立国资委。河北、湖北、广西、海南、西藏的市(地)全部单独设立了国资委。 此外,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一些省(区、市)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在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实践。 这位负责人还说,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也日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步伐不断加快。2004年以来,国资委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发布实施了9个规章,印发了20多个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为各地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依据和准则,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规范和保障作用。 目前,已经有53%的中央企业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西、湖北、湖南、重庆等省(区、市)国资委在省级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开展了总法律顾问试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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