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账本出现三种结论 企业主状告当地国资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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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 08:09 中国青年报 | |||||||||
记者 洪克非 当年不得已的“挂靠”,埋下了隐患,同一套账本3次审计3种结果,3年中3场官司,近期方有定论。 李学明成了法律上的胜者,但他的千万资产的企业已成废墟。
2005年1月16日,李学明向记者表示,官司还得打下去———他将向做出错误决定的行政机关要求赔偿800万元的损失。 “挂靠”创业 矛盾始于创业初期的发展环境。1978年,李学明退伍返乡后,靠着做蚊帐、凉席生意的积累,在80年代开始了经营液化气的生意,生意格外红火。李学明说,当时流行私企戴“红帽子”以求安宁。1990年,自己也琢磨着要挂靠在某个政府部门下。时任原湖南省益阳县(后为赫山区)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乡经委)副主任的刘学海、曹志军证实,当时乡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可以明确挂靠性质,经济脱钩,保证不刮共产风”。同年2月21日,乡经委下文,任命李学明为县液化气站经理,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然而与此矛盾的是,当年5月7日,乡经委与李学明又开了协商会,约定为“挂靠”关系,乡经委不投入资金,但提供场所和政策支持,每年收取管理费和租金。双方签订了“上缴管理费的协议”,明确规定液化气站为“挂靠性质、经济脱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每年向原益阳县乡经委上缴管理费和房屋租金4000元。 此后几年公司发展迅速,成为拥有资产近千万元的企业。1994年10月被国家农业部授予全国同行业先进集体称号,成为当地民营企业的佼佼者。 1998年,湖南省财政厅等下文,要求对“挂靠”企业实行无条件脱钩。于是李学明向乡经委提出脱钩问题。意欲单飞的李学明很快便遇到了麻烦:乡经委认为公司为集体而非李个人所有。双方展开了持久的争夺战。 1998年,公司被迫停业。 同一账本,三种结论 李学明上访到益阳市政府,市政府责成赫山区调查处理。2000年6月,赫山区国资局开始调查该公司产权争议。 2000年9月20日,乡经委委托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益阳市能源公司的原始资产投入等问题进行审计。该所的“审计报告”称:“公司成立时,尚未发现投资人投入资本的会计记录”,“该公司在1990年2月1日至1990年9月30日经营期间,其会计记录中亦未显示投资人的投入资本数额”。益阳市赫山区国资局根据该“审计报告”和乡经委提供的其他材料,认定益阳市能源公司为“集体企业”,“产权归乡经委所有”。 此后,李学明不断到有关部门上访,益阳市政府指示由市信访办牵头,会同财政局、工商局等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2001年,益阳市信访办委托益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审计。其结果与益阳方圆事务所的结论相反。 第二次“审计报告”不仅肯定益阳市能源公司有原始投入,还说明累计投入88129.67元是李学明的原始投入。但益阳市信访办没有采信其报告,而是按照方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认定企业属于集体所有。 2001年12月,李学明将方圆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撤销其审计报告,并赔偿经济损失。赫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湖南省海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益阳市能源公司的原始投入、注册资本等进行文证审查。 2002年4月22日,湖南省海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益阳市能源公司初创时有原始投入,系法定代表人李学明投入,其金额为人民币4.8万元”。 至此,一个并不大的企业,通过3家中介机构的审计和鉴定,出现了3种结论。 李学明对方圆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人”一栏有“曹炳炎”的签名提出质疑。此人在1995年由于涉嫌益阳市能源公司的经济问题,曾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且已被益阳市能源公司解聘。但几年后,曹炳炎竟然成了审计“工作人员”。对此,湖南省海通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袁剑波也称,让曹炳炎参与审计工作是不合法的。 李学明还指出,公司的账本曾被乡经委的人转移到某人家中长达5个月。对此,乡经委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并未否认,他们的解释是“为了妥善保管”。 在益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5个记者看到3大箱被改动的账本,其中部分记录被撕扯,特别是关于李学明1990年办厂时投入记录的账单,被撕扯粘贴到1991年度的账本之中。 起诉国资局 虽然湖南省海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结论支持李学明的说法。但法院认为该案涉及到国资局的产权界定,须以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遂驳回李学明的起诉。 2002年9月27日,李学明转而起诉益阳市赫山区国资局,要求其对自己的行政侵权行为作出赔偿。因国资局2001年底已并入财政局,起诉对象因而随转。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能源公司的产权归属关键在于企业成立时的资金来源。国资局采信了方圆所的结论,而李学明提供不出证据证实乡经委委托方圆事务所进行鉴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方圆所的审计结论应予采信。 李学明不服判决,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中旬,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学明与乡经委签订的《上交管理费协议》和《会议纪要》属实;公司成立之初有原始投入4.8万元;乡经委不投入资金但提供场所,收取管理费和房屋租金。赫山区国资局在认定益阳市能源公司为“集体企业”的同时,又明确其产权归区、乡经委所有,成为国有财产。该局的产权界定“前后矛盾,不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同时,该局在具体界定产权的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撤销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益阳市赫山区国资局作出的原有产权界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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