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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利益合法化VS政府信用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 10:08 中国经营报

  作者:杨筱

  嘉宾:

  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刘光明中国社科院工经所研究员

  张显峰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 本报记者 杨筱

  行政不作为VS道德风险

  《中国经营报》:有舆论认为,中国产品免检制度破坏了法律的位阶性,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秩序,对此你如何评价?

  张显峰:如果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受害的首先是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向当事责任人提出索赔。那么作为给企业颁发此类证书、做出质量担保的有关政府部门是否也会被牵连而承担相应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国家的免检制度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如果不考虑行政行为的主体特殊性,那它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行为没有什么不同。既然非政府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政府部门也应当承担这样的风险。但是我们在《质量法》里面没有看到这样的规定,因为立法时根本没有授予质量监督部门免检的权利,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质量监督部门不会作茧自缚。

  杨小军:免检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管理部门放弃行政职责的不作为嫌疑;另一方面,从产品的质量上来说存在着道德嫌疑的漏洞。产品的竞争环境,企业的经营状况都会带来道德风险,免检制度给这种道德风险的扩大提供了土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产品安全之间有矛盾,把这个矛盾交给企业去自律,道德风险太大。国际上,发达国家对于产品免检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我国的免检制度是三年之内其他的机关都不能检查,这在法律上就有问题。

  刘光明:一些政府部门的做法客观上起到了无法让公众信任的作用。政府信用危机的表现之一就是政府的失职。政府应当负起其应负的责任,如果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就不仅意味着公众享受不到政府服务,还意味着政府没有实现自己对公众的承诺。例如在免检制度中,在“问题油”出现问题后,应该负责的管理部门却没有“现身”。而如果公众只相信自己的话,那就意味着政府信用出了问题。政府信用出了问题,表面上损害的是政府职能的实现,骨子里伤害的却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对政府信用本身的亵渎。

  警惕部门利益合法化

  《中国经营报》:免检制度中暴露出了政府部门权力需要制约的问题,对此你有何看法?

  杨小军:现在,一些部门利益合法化的趋势已经显现了。有通过立法的方式把自己部门的利益扩大化的苗头,在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我们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当国家制定法律需要该部门来起草时,一些部门用各种形式把部门利益暗含进去,用立法的形式借机把自己部门的权力扩大化,通过立法来垄断权利。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法律的执行力很差。

  部门立法最大的坏处就是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和合法化。这是行业立法和部门立法中应该特别注意的。所以,凡是涉及到部门之间,牵扯利益分割和调整的,都不应该由部门自己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里有句老话:任何人都不应该做自己的法官。因此,涉及到部门权力的时候,相关部门在立法上应该回避。如果允许这种现象存在,从制度层面就埋下了祸根。

  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是有差别的,对这种差别进行划分所形成的高低层次,我们称之为“法律的位阶”。免检制度涉及到一个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的问题,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国家级的法律制度中没有,但国务院的法律中有,国家质检局的规定也有。事实上,位置更低的法律文件应该服从位置更高的法律文件。现在对这个问题已经开始引起重视,应该立法规范相关问题。凡是涉及到部门之间的利益,必须由各相关部门拿出一个共同意见,不能由一个部门说了算。

  目前行政机关是监督谁都不愿管,而发“证”谁都在做。去年,我国实行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有一个基本的规则,就是要减少许可,加强监督。拿到各种许可证的产品更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而且要加大定期的监督检验。凡是涉及公共利益,涉及社会安全,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设施和产品,应该加强检查。免检的做法是放弃监督检查,与《行政许可法》强化监督的思路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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