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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进入发展元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 10:04 中国经营报

  作者:王晶 熊学慧

  正如人们预料的那样,继2004年之后,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问题。“一号文件”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到了战略的高度,而新生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被农业专家认为是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未来强势力量。

  “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工作在悄无声息地进行。在农业部2003年推出100个试点单位之后,各地政府在一年之内将这一数字倍速往上递增。

  试点工作本应在2006年验收,但广东省明显加快了进程。2005年下半年“适当的时候”,广东省将提前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性验收。

  在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加大支持力度”、“可以提供贷款”的强力推动下,2005年成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元年”。

  农业产业化的“变革”力量

  对比去年的“一号文件”,不难发现,去年的主题词是“农民”,而今年文件九部分27条政策的重心则落脚在“农业发展”。

  在广东“两会”期间,致公党广东省委也提出了“关于扶持和完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指出,由于目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一家一户基础上的相对分散经营,造成农民势单力薄,导致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低,农民增收困难。

  致公党广东省委于去年11月对广东省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进行了专门调研,在乳源县考察了“荷兰豆产业协会”、“三角鲂协会”,在惠东县考察了“四季鲜荔枝专业合作社”等合作化农业组织,以此作为提出《建议》的依据。

  华南农业大学教授施振旦是参与本次“建议”调研的人员之一。他告诉记者,国外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先进经验是,广大分散的农户以合作社的形式集中起来,在生产和销售上进行统一规划、市场化、集约化经营,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的专业化和集中化水平,还能避免“谷贱伤农”的增产不增收等问题。

  记者从广东农业厅了解到,在分得3个国家级试点单位后,广东省又确定了20个省级试点单位,2004年  迅速增加到50个。而广东省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超1000家,这一数字还在增加。

  广东省农业厅经管处相关负责人黄孟欣认为,通过合作社的形式,使农产品进行产业化经营,经营利润可以实现再分配,农民增收效果明显。他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与一般农户比较,人均年纯收入通常要高出10%~20%”。

  博罗县石湾镇农产品流通协会的运作是一个例证。该协会为农户提供韭黄的生产和流通服务,种植韭黄面积1万多亩,带动3300户农民。石湾镇黄西村几乎家家户户种韭黄,少则3亩,多则10亩,每亩纯利润5000元。

  与黄西村的农户相比,江西省湖口县付垅乡凰山村农户的收入明显要低得多。由于凰山村藏在深山里,村民曹和权无法加入“专业组织”。去年他家5亩田地的总收入在8000元上下,剔除农资和生产性成本,每亩纯利每年不足1000元。

  有农业专家表示,农业产业化是一个方向,在农产品粗加工之后,还可以建成大工厂进行深加工,专业合作组织可以组建成大公司,为农民增民、解决“三农”问题发挥更大的作用。

  扶持专业合作组织比扶持龙头企业好

  对于“专业合作组织”的赢利模式,施振旦对记者作了解释:合作社先是按社员交纳上来的产品进行交易数额的“第一次分配”,而且对外经营所产生的收益,还按“盈余返还”的方式对社员进行“第二次分配”,即根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数额,将合作社的对外收益按比例分配或“返还”给社员。

  施振旦认为,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要比扶持龙头企业好。“这还不仅仅是因为龙头企业对农民只有‘第一次分配’,没有‘二次分配’。事实上,现在许多龙头企业两头压价,压榨农民。”施振旦说,这是因为龙头企业老板毕竟是一个商人,农民不是它的主人。

  而据有关消息称,因为“支持龙头企业就是支持农民”在农村被普遍接受,于是政府支援农业的以十亿元计的款项堂而皇之地流进了龙头企业主的腰包。

  施振旦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调研的时候,发现政府拨款中有些经费被龙头企业自己截流了,不把拨款拿出来带动农户改善技术,提高生产质量。而且还发现农民自己掏钱来使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情况,这些都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

  而由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户自发组织而成,在没有见到利益的情况下,农民参与积极性并不高。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如果没有经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就难以派出人员全国各地联系采购业务,销路难以打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很难持续运作。

  “一号文件”里提出“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不过,施振旦提醒,合作组织如何管理好资金,保持资金透明,也是今年值得注意的问题。

  据了解,从今年起,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门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农业部将继续开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并建立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

  施振旦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他说,在法国,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CUMA)在成立时,政府给予2.4万~3万欧元的启动费。而在意大利,政府对这种合作社,按股份一定比例进行投资,一般在30%~40%,有的高达70%。国外在资金的管理上,都由社员专门管理,有专门的审计,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方式。

  黄孟欣说,目前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相当有限,财政还没有作专门的预算。个别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支持,比如珠海市斗门区农产品流通协会每年可获得几十万元的支持,带动农户增收的效益可观。希望今年政府方面能加大对这方面的投入。

  许多问题亟须解决

  虽然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有显著作用,由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还处在试验阶段,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法律地位、运作经费、经营体制等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黄孟欣说,现在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在各地民政部门登记。这就产生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在民政部门登记后,专业合作组织就成了“社会团体”,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专业合作组织成立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农产品利润的再分配,正是以盈利为目的。“不盈利怎么能帮助农民增收呢?”

  致公党广东省委调研时发现,像上面提到的乳源县“荷兰豆产业协会”等组织虽然为农民带来了很好的收益,但因为这些组织不具备企业法人地位,无法向银行贷款,面临资金缺乏的突出问题。

  据施振旦介绍,除了中国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有较完备的合作社法律。在日本和德国,对合作社赋予了专门的法人地位,在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泰国、越南等国,也都在合作社法中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性质、宗旨等各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所以《建议》里提到,政府要尽快将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划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取得法人身份,为其申请贷款提供方便。

  关于法律地位缺失问题,黄孟欣表示,国家有可能在2006年出台《合作组织法》,以赋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合法的法律地位,规范其发展。现在草案也出来了,但由于难点太多,这个法律条文出台估计不会太顺利。

  名词解释

  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主要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或社员根据“民主管理”原则进行合作事务和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民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盈余返还”的原则参加合作组织(合作社或协会),入社农民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在保持各自土地承包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各农户生产资料和能力大小以股份合作制方式入社。合作社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以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为目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目前存在“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农户”两种形式。

  农业生产合作社最早出现于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是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普遍组织形式。理想的模式例如比利时,1849年已出现由教士来组织农民、会员把自己的产品,按协会规定的量和标准来生产,然后协会解决销售的后顾之忧,追求最高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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