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认为国家环保总局处罚三峡总公司难度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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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 07:48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马力) “环保风暴”又有新进展。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向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这些文件已在环保总局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三峡总公司未执行停建规定
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北京宣布停建13个省市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这些项目都是在环评报告书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就已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已基本完成。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负责建设的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三峡地下电站、三峡工程电源电站出现在该名单的最前端。 国家环保总局1月24日宣布,30个违法开工项目中的22个已按规定停止建设,但包括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负责建设的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三峡地下电站、三峡工程电源电站在内的8个项目没有执行停建的规定。 处罚通知1月24日发出 环保总局公布在其官方网站上对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发出的日期都是1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针对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限期改正通知书”针对三峡地下电站和三峡工程电源电站。 三峡总公司可在7日内申辩 两份通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根据法律规定,环保总局拟责令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工程项目停止建设。三峡总公司如对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环保总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三峡地下电站和三峡工程电源电站工程项目停止建设,并于2005年2月10日前向环保总局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书面申请。 记者昨天试图和三峡总公司取得联系,其总经理值班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她没有看到“告知书”。该公司新闻中心称“领导不在”,拒绝接受采访。 专家看法 环境法专家表示三峡总公司如不执行停建要求,环保总局可诉诸法律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度大 本报讯 (记者 马力)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昨日表示,在国家环保总局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如果三峡总公司依然不执行停建的要求,环保总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是在地方法院,难度比较大。王灿发介绍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是按照法律程序必须向处罚对象发出的。 他说,“限期改正通知书”是针对没有申报环境评价就开工建设的,要求其补办手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针对报了环评文件,但在未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的项目。 王灿发介绍,依据法律,要求工程停建或处以5万元以上的处罚,被处罚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由听证会决定是否或如何处罚。 王灿发说,在执行了处罚通知书这个程序后,如果三峡总公司依然不停建,环保总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过这个难度很大。”他说,因为只能向处罚对象所在的当地法院提出申请,所以强制执行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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