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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中国产品出口的新障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11:44 中国经济时报

  见习记者 范思立

  “‘337条款’调查已成为继反倾销调查以后中国产品出口的新障,相对于反倾销,‘337条款’更为苛刻,一旦实施将比反倾销措施更加严厉。”这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处处长李群英在近日举行的“2005年中国进出口政策高级研讨会”上透露的信息。据悉,美国企业依据“337条款”起诉中国出口产品的诉讼,2001年有3起,2002年有8起,200
3年4起,2004年则上升到11起。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最近一次修正后的“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该条款规定,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权,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处处长李群英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在这些诉讼中,中国的生产或出口企业由于对这种阵势浩大的国际官司不熟悉,不知如何应对,因此大多采取回避的态度。而依据“337条款”,如果被起诉企业不应诉,则属自动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永久排斥令使得中国所有企业生产的该项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据悉,“337调查”的发起与诉讼成本要远低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任何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调查”。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有权暂时或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对于美国企业来说,提出“337调查”的门槛比较低,而对应诉企业来说,应诉难度要大于反倾销。从诉讼费用来看,反倾销的律师费用通常在几万到几十万美元之间,而“337调查”的律师费则是反倾销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一个案件往往要拖好几年,企业为此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些成为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应诉壁垒。

  李群英指出,不是每个中国进出口企业都会遭遇到美国的“337调查”,但是在美国遭到“337调查”的中国企业大多没有在美申请专利。如果有中国企业在美遭到该条款调查,政府几乎无法提供帮助,因为美国依据的是其本国法律,这不像贸易纠纷可以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因此,中国企业一定要认真关注自己的知识产权。“惟一的途径就是中国企业积极向美国申请专利”。

  那么,中国进出口企业该如何应对?李群英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中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第二,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如果企业认为美国的市场非常重要,就应该在美国申请专利。一旦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采用“交叉许可”进行和解。第三,中国企业可以与美国进口商签订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可能存在的风险。

  针对当前我国进出口企业面临的问题,海关今年将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据李群英介绍,今年海关将建立和国内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的交流沟通;同时,海关还将主动组织邀请国内企业来海关培训,增加口岸执法人员对国内名牌的知识。

  据了解,今年海关还将开展和国内相关部门的执法合作,特别是加强与公安、工商部门在移送假冒犯罪案件和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方面的合作。规范口岸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也是我国海关今年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海关将通过进一步完善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规章制度,做到全国口岸海关执法高度统一;通过开发知识产权执法计算机系统,提高口岸知识产权执法的效率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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