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法无授权即禁止更重要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 08:36 第一财经日报 | |||||||||
庞皎明 近日,民政部出台的关于今年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通知,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何为“贿选”作出新的界定。其中,明确地表达了一个原则: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法律未明确禁止的选举行为不属于贿选。
民政部的解释,是有其进步意义的。那就是,此举彰显了一个法治的理念:“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有待完善的村民选举制度,明确了何为贿选何谓竞选,是十分必要的。早在去年,有些地方将候选人在竞选过程中事前所作的“承诺”、民俗中的“礼尚往来”当成贿选,现在看来是没有依据的。 然而,在人们为此举赞誉的时候,深入的思考还是有必要的。那就是,在体现“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情况下,千万别忘记了它隐含的前提:对于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对于公权力呢?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法的禁止与自由,是有所指的。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权益,给予公民更多的自由,私域中只要在法律没有禁止的前提下,皆是可为的。然而,对于公权领域则不然。掌握公权力的人及部门,皆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为此,必须把公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边界,不许它有丝毫的超越——这就是,对于公权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了。对于农村的村委会选举,让人们了解这个法律常识是非常必要的。 综观去年各地的村委会换届选举,遭到权力野蛮干涉的报道屡见不鲜。有上级乡镇领导指定候选人者,有乡镇领导利用权力控制选举者,有将村委会委员的工资纳入政府财政者……各种干预村民自治的行为不胜枚举。对于村委会的选举,当然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皆以明文规定,农村是一个自治的组织,村民自治不应该受到任何行政部门的权力干涉。然而,许多手握权力的个人及部门,却无视这个规定,粗暴地干涉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原则,做出了“越权”、“权力错位”、“滥用权力”等非法行为。 今年,我国将有18个省区市的30万个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民政部明确了村民选举中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但在我看来,除此之外,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强调,似乎更显得重要一些。因为,在村民选举制度有待完善、作为乡村自治的基层民主亟待巩固的今天,如果权力部门对使用权力的边界存在模糊认识,不能恪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他们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对公民的权利都是一种威胁。
|